護理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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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9.10 102學年度護理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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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06 102學年度第1次校課程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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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31104110.docx|103.12.24  103高醫院護字第1031104110號函公布實施]]</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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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6.9  103學年度護理學院第12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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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7.22  103學年度第3次校課程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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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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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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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護理學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課程委員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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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護理學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課程委員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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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系主任、學位學程主任、班主任及教學組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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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系主任、學位學程主任、班主任及教學組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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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遴選委員:由院長自系、學位學程課程主負責教師中遴選推薦七至九人,呈請校長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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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遴選委員:由院長遴選推薦系、學位學程課程主負責教師若干人及學生代表二至四人,呈請校長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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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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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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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委員。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二至四人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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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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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課程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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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課程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院長擔任之,院長亦為本委員會之召集人。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院長擔任之,院長亦為本委員會之召集人。
   (二)、整合院內所屬系、學位學程共同必修課程等相關事項。
   (二)、整合院內所屬系、學位學程共同必修課程等相關事項。
第22行: 第26行:
   (六)、其他院課程規劃之相關事宜。
   (六)、其他院課程規劃之相關事宜。
   (七)、決議事項呈報「校課程委員會」審議。
   (七)、決議事項呈報「校課程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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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課程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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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課程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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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課程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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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課程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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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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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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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8月18日 (二) 14:23所做的修訂版本

96.6.11九十五學年度護理學院第11 次院系所務聯席會議通過
96.6.13九十五學年度第2次校課程委員會通過
96.7.31高醫院護字第0960006567號函公布
102.09.10 102學年度護理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12.06 102學年度第1次校課程委員會通過
103.12.24 103高醫院護字第1031104110號函公布實施
104.6.9 103學年度護理學院第12次院務會議通過
104.7.22 103學年度第3次校課程委員會通過
104.8.5 104高醫院護字第1041102470號函公布實施


第一條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護理學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課程委員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系主任、學位學程主任、班主任及教學組組長。
    二、遴選委員:由院長遴選推薦系、學位學程課程主負責教師若干人及學生代表二至四人,呈請校長聘任之。
    委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委員。
第三條 本課程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院長擔任之,院長亦為本委員會之召集人。
   (二)、整合院內所屬系、學位學程共同必修課程等相關事項。
   (三)、審議各「系、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所提之課程科目學分及學分增減變動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校課程委員會」。
   (四)、依課程評量檢討課程規劃的適切性。	
   (五)、依校外專家委員提供各學院整體發展及社會發展趨勢意見,作為課程規劃、調整之參考。
   (六)、其他院課程規劃之相關事宜。
   (七)、決議事項呈報「校課程委員會」審議。
第四條 本課程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課程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第六條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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