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學院設置辦法

出自KMU LawDB

在2018年1月17日 (三) 14:37由Cn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96.08.03高醫院護字第0960006565號函公布
98.11.17九十八學年度護理學院第5次院務暨第4次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99.03.11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9.03.25高醫院護法字第098001號函公布
101.06.11 一OO學年度護理學院第10次院務會議通過
101.07.12 一OO學年度第2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101.07.19高醫院護字第1011101915號函公布,並自101.8.1起生效
103.02.18 102學年度第8次護理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03.05.06 102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103.06.11 高醫院護字第1031101938號函公布
106.10.17 106學年度第4次護理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07.01.04 106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七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護理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對外代表本學院行使各項職務,院長之聘任依本學院院長遴選及代理辦法規定辦理,自教授中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第三條	本學院視院務發展需要設「教學」、「研發暨國際」及「綜合」等三組,各置組長一人,由院長推薦助理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本學院得置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技正、技士及技佐等若干人。
第四條	本學院設護理學系(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及高齡長期照護碩士學位學程。
第五條	本學院因教學、研究之需要,得設各中心,其設置要點另訂定之。
第六條	本學院護理學系置主任一人,綜理系務,其產生方式依護理學系主管遴選及代理辦法規定辦理,遴選副教授以上教師二至三人,報請校長選擇後聘兼之。
系主任之任期以三年為原則,期滿之連任由院長徵詢該系主管遴選委員會意見,予以評鑑後,得連任一次。
系主任於任期中有不適任之情形,由該系專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議,院長陳報校長,經校長核定後免兼主管職務。
護理學系碩士班、博士班各置班主任一人,由院長推薦副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本學院高齡長期照護碩士學位學程置主任一人,由院長推薦副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主任之任期以三年為原則,期滿經校長同意後得連任一次。
碩士班、博士班及學位學程主任於任期中有不適任之情形,得由院長簽請校長核定後免兼主管職務。
第七條	本學院設院務會議,為院務決策會議,討論並議決重大事項。
院務會議置委員十三至十七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學系主任、學位學程主任、碩士班班主任、博士班班主任及各組組長。
二、遴選委員:由本學院專任教師互選之。學系、學位學程至少有一人保障名額。
三、學生代表:一至二人。
四、行政人員代表:一人。
委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本學院院務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院長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院務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同意始得決議。
第八條	院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院務發展計畫。
二、設置辦法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學系、學位學程及研究中心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教務、學生事務、研究及其他等院內重要事項。
五、有關教學、課程規劃之研擬。
六、院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院長提議事項。
第九條	本學院為推動院務發展,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教師評審委員會。
二、課程委員會。
三、學生實習委員會。
四、國際交流委員會。
五、其他常設或由院長指派之臨時性委員會或會議。
前項各委員會設置要點另訂定之。
第十條	本學院所屬學系、學位學程設系務、學位學程會議,由系、學位學程主任及教師等組成之。必要時得邀請學生代表列席討論與其學業、生活有關之事項。以系、學位學程主任為主席,負責研議該系、學位學程教學、研究、輔導、服務及其他相關事項。
本學院必要時得辦理院、系、學位學程聯席會議。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