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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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3.10(89)高醫校法(二)字第00四號函頒布實施
92.04.22高醫校法字第0九二0二000一三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護理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三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
          二、遴選委員:
          (一)由本學院專任教師自本學院專任教授或副教授中推選組成,必要時得自本校相關學院專任教授中遴
        選擔任,但教授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二)委員出國或教授休假研究半年以上視為出缺,委員出缺時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
          (三)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四)委員名單由院長簽請校長核定聘任,變更時亦同。
第三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由委員親自出席。
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任務相同。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經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請其他相關人員列
     席報告或說明。
第七條  教師之聘任或升等由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初審,通過後送本委員會辦理複審。複審通過後,向本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
第八條  本學院新聘及升等教師審核計分細則另訂定之。
第九條  本委員會討論與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時應行迴避。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於票決
     時應行迴避。
第十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作詳細會議紀錄,並隨審查案件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備查。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