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學院教師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核計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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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1.20九十八學年度護理學院第七次院務暨第六次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99.03.09九十八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99.03.25高醫院護法字第098003號函公布
103.05.13 102學年度第12次護理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03.07.14 102學年度第7次教務會議通過
103.08.21 高醫院護字第1031102571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護理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為使本學院專任教師之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核計有所遵循,依據本校
     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核計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學士班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核計辦法如下:
     一、實習課程:臨床教學時數折算授課時數比率為1.7:1。 
      (一)教師至臨床指導學生之各科護理學臨床實習
        1.內外科護理學實習、產科護理學實習、兒科護理學實習、精神科護理學實習和社區衛生護理學實習等
         五科之臨床實習,每梯實習折算教師授課時數3.92小時/每週/每梯(每梯實習15天,每日8小時)。
        2.基本護理學實習: 
         (1)示範教室練習:每梯實習折算教師授課時數1.57小時/每週/每梯(每梯實習12天,每日4小時)。
         (2)臨床實習:每梯實習折算教師授課時數3.14小時/每週/每梯(每梯實習12天,每日8小時)。
        3.協助新進教師指導臨床實習之協帶教師,每梯實習折算教師授課時數0.98小時/每週/每梯(每梯實習
         15天,每日2小時)。
      (二)教師負責臨床實習定期教學討論實際參與時數折算授課時數比率為2:1;若由多位教師共同參與同組
         討論,則由參與教師均分。
     二、課程含實習之部分:(參觀或見習不在此列)
       以實際參與實習時數折算授課時數,比率為2:1。
     三、特殊課程:
      (一)海外護理研習:負責規劃聯繫及帶隊之教師,授課時數核計3小時/每週。
      (二)綜合臨床護理實習III:負責規劃校外實習及與其他醫院聯繫相關事宜之教師,授課時數核計1小時/
         每週。
      (三)護理技術I:主負責教師與共同授課教師,授課時數各核計1小時/每週。
第三條	碩士班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核計辦法如下:
     一、各科護理學特論實習:指導教師每指導一名學生,授課時數核計1小時/每週。
     二、健康評估特論(含實習):以實際參與實習時數折算授課時數,比率為2:1。
     三、跨文化護理研討:負責規劃聯繫及帶隊之教師,授課時數核計2小時/每週。
第四條	博士班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核計辦法如下:
     一、研究實務實習:每指導一名學生,授課時數核計1小時/每週。
     二、獨立研究I及獨立研究II:每指導一名學生,授課時數核計1小時/每週。
第五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及教務會議核備,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