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學院性別研究中心設置辦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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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6.22 教育部台(81)高字第33156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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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0.06 九十四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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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8月12日 (四) 15:17所做的修訂版本

81.06.22 台(81)高字第33156號
81.06.22 教育部台(81)高字第33156號函准予備查
94.10.06 九十四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4.11.25 董事會第十五屆第五次董事會審議通過
94.12.08 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35號函公布
96.08.30 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護理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96.10.25 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6.11.15 高醫院護字第0961100125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因應世界潮流及社會發展,探討性別相關議題,以推動性別研究,依據本學院組織規程
         第五條規定,設置護理學院性別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推動性別研究。
         二、舉辦社區性別公民教育。
         三、建立國內外性別研究機構合作交流。
         四、提供性別相關研究、教學、議題之諮詢服務。
         五、辦理性別相關議題學術研討會及座談會。
         六、獎勵性別相關研究。
第三條	本中心之組織架構如下:
         一、主任:一名,由學院院長就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遴選,陳請校長聘任或聘兼之。
             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二、另置研究人員、技術人員、組員、辦事員等若干名。
         前項研究人員均為無給職,應由主任遴選,經院長同意,陳請校長聘兼之。
第四條	本中心經費自籌,並得接受捐贈以供學術之用;經費之籌措與使用,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辦法未明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經本學院院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
         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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