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學院專任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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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1.13九十一學年度護理學院第五次院務暨系所務聯合會議通過
92.02.11九十一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六次會議
92.03.14高醫校法字第0九二0二0000四號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八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於審查新聘講師及助理教授時,應就教學、研究、服務及品德
    、指導研究及行政能力等項目分別給予評分,各項成績合計以七十分為合格。
        一、講師:教學三十五%、研究三十%、服務及品德三十五%。
        二、助理教授:教學三十五%、研究三十五%、服務及品德二十五%、指導研究及行政能力五%。
第三條 教學部分:
        一、申請人須具一年以上教學或臨床經驗者,獲基本分七十分。
        二、依其實際工作經驗及論文報告表達能力評分。
第四條 研究部分:以申請人之論文發表、研究計畫及學術榮譽等三項表現予以評分。
第五條 服務及品德部分:
        一、服務年資:
        (一)講    師:
            1.具助教服務年資滿四年計七十分,服務年資超過四年者,每滿一年加計一分。
            2.具碩士學位計七十分,服務年資每滿一年加計一分。
        (二)助理教授:
            1.具講師服務年資滿三年計七十分,服務年資超過三年者,每滿一年加計一分。
            2.具博士學位計七十分,後續從事與護理相關工作之服務年資每滿一年加一分。
        二、服務事蹟:申請人五年內具體之優良服務事蹟,每項得一至二分。
        三、品德成績:參酌申請人列舉之優良工作態度、守時觀念、責任感、人際關係、團隊精神等事蹟評分。
第六條 指導研究及行政能力部分:
        一、五年內指導大學部學生完成公、私立機構委託之專題研究者,每篇結案報告計五分。
        二、指導研究生完成碩士或博士論文,每篇論文計五分。
        三、行政能力依申請人五年內之聘書(函)或其他具體事蹟計一至四分。
        指導研究及行政能力以七十分為基本分,由評審委員依前項各款評分,滿分為一百分。
第七條 本細則所稱「五年內」指自申請時起算前五年之一月一日。
第八條 新聘講師及助理教授之通過標準為總分七十分,其總得分計分方式如左:
        一、教學、研究、服務及品德、指導研究及行政能力等項目之總合得分佔五十%。
        二、論文外審平均分數佔二十%。
        三、出席委員投票得分佔三十%。
        (一)全部為贊成票者一百分。
        (二)贊成票數三分之二(含)以上而未達全部者八十分。
        (三)贊成票數二分之一(含)以上而未達三分之二者六十分。
        (四)贊成票數未達二分之一者三十分。
        (五)全部為不贊成票者零分。
第九條 本學院新聘副教授及教授之評分依據本校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辦理。
第十條 本細則經本學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告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