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學院學生國際研習服務補助遴選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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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6.26八十九學年度護理學院第十次院務暨系、所務聯合會議通過
91.01.21九十學年度護理學院第六次院務暨系、所務聯合會議通過
96.03.23九十五學年度護理學院第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98.03.24九十七學年度護理學院第十一次院務暨第九次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98.04.09高醫院護法字第097002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本校「學生國際研習服務獎助要點」第二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本學院學生得提出申請,申請者可於每年六月或十二月前提出申請。
第三條 申請研習時需檢附歷年學業成績總平均。
        申請者若有英文檢定成績者,優先考量。
第四條 遴選業務由遴選委員會辦理,遴選委員由院長聘請本學院三至七名教師組成。
        委員會遴選出之學生經院長同意後,向學校提出推薦名單,優先申請學校補助,本學院得視學校補助結果,
    由遴選委員會依當年度預算給予補助,於當學年度前往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研習。
第五條 獲補助出國研習或學術交流之學生需填具保證書,於訓練研習結束後按時返回不得以任何理由滯留不歸。役
    男需依內政部頒布之「役男出境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六條 出國研習以本學院必、選修科目為主,其成績之評定依本校計分方式辦理,及格者給予學分認定。
第七條 本學院得遴選教師若干名,協助安排研習觀摩活動,並隨同照顧學生。
第八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