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學院學生國際研習服務補助遴選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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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學院學生國際研習服務獎助遴選施行細則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C5%40%B2z%BE%C7%B0%7C%BE%C7%A5%CD%B0%EA%BB%DA%AC%E3%B2%DF%AAA%B0%C8%BC%FA%A7U%BF%EE%BF%EF%ACI%A6%E6%B2%D3%ABh.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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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                       90.06.26八十九學年度護理學院第十次院務暨系、所務聯合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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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6.26八十九學年度護理學院第十次院務暨系、所務聯合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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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01.21九十學年度護理學院第六次院務暨系、所務聯合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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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1.21九十學年度護理學院第六次院務暨系、所務聯合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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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03.23九十五學年度護理學院第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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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3.23九十五學年度護理學院第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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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03.24九十七學年度護理學院第十一次院務暨第九次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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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3.24九十七學年度護理學院第十一次院務暨第九次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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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04.09高醫院護法字第097002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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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8.04.09高醫院護法字第097002號函公布.doc|98.04.09高醫院護法字第097002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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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本校「學生國際研習服務獎助要點」第二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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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1.06 103學年度護理學院第6次院務暨第5次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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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凡本學院學生得提出申請,申請者可於每年六月或十二月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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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護通字第103002號函.docx|104.01.22高醫院護通字第103002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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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申請研習時需檢附歷年學業成績總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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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者若有英文檢定成績者,優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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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學院為補助學生出國研習、實習、參與國際會議及學術交流,特依本校「學生國際研習服務補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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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遴選業務由遴選委員會辦理,遴選委員由院長聘請本學院三至七名教師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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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規定訂定本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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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會遴選出之學生經院長同意後,向學校提出推薦名單,優先申請學校補助,本學院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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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學院在學學生,休學者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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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視學校補助結果,由遴選委員會依當年度預算給予補助,於當學年度前往教育部認可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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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碩、博士生應先向政府機構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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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大學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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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核准獲補助者,於國際研習服務期間,辦理休學即取消補助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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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獲補助出國研習或學術交流之學生需填具保證書,於訓練研習結束後按時返回不得以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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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一學制的學生在學期間以補助一次為原則,但經專案核准者可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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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由滯留不歸。役男需依內政部頒布之「役男出境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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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申請者每學期操行成績不得低於80分,並以通過相關英語檢定、在學期間所修必修學分成績全部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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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出國研習以本學院必、選修科目為主,其成績之評定依本校計分方式辦理,及格者給予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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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因修習本學院系所課程需要出國者為優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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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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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申請補助應於出國前6週及8月底前檢附相關申請文件及學習歷程檔案向本學院提出,俾利學院初審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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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學院得遴選教師若干名,協助安排研習觀摩活動,並隨同照顧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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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規定期限內送至國際事務處複審,必要時得送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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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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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申請期限如因情況特殊經校方核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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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遴選業務由遴選委員會辦理,遴選委員由院長聘請本學院專任教師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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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會按學生申請先後順序並依學校標準予以補助,至學院相關年度經費用罄,即截止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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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申請出國參與國際學術會議發表論文補助之學生,需為獎助論文之第一作者且以本校為第一名義發表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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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會議以國外舉辦為原則,如在大陸港澳地區舉辦之國際會議,其主辦單位必須為國際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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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在台舉辦之國際會議,僅得申請補助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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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已獲得校外其他政府機構補助、論文以口頭發表者,低收入戶須檢附鄉、鎮、市、區公所所開立之證明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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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心障礙學生或弱勢學生,得依本校標準酌予補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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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經核定補助出國之學生返校後2週內,應提出研習經過與心得報告,並檢附機票票根或登機證存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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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電子機票單據)及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始得核銷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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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學生出國期間,如有違反校規、逾期返校或其他行為不檢之情事者,不得核銷獎助費用,已核銷者需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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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領獎助款項,並依學生獎懲辦法及學則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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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之處理,均依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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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章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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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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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11月26日 (四) 16:04的目前修訂版本

90.06.26八十九學年度護理學院第十次院務暨系、所務聯合會議通過
91.01.21九十學年度護理學院第六次院務暨系、所務聯合會議通過
96.03.23九十五學年度護理學院第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98.03.24九十七學年度護理學院第十一次院務暨第九次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98.04.09高醫院護法字第097002號函公布
104.01.06 103學年度護理學院第6次院務暨第5次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104.01.22高醫院護通字第103002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學院為補助學生出國研習、實習、參與國際會議及學術交流,特依本校「學生國際研習服務補助要點」
      第十四條規定訂定本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學院在學學生,休學者不得申請。
      碩、博士生應先向政府機構提出申請。
      經核准獲補助者,於國際研習服務期間,辦理休學即取消補助資格。
      每一學制的學生在學期間以補助一次為原則,但經專案核准者可不受此限。
第三條   申請者每學期操行成績不得低於80分,並以通過相關英語檢定、在學期間所修必修學分成績全部及格,
      與因修習本學院系所課程需要出國者為優先考量。
第四條   申請補助應於出國前6週及8月底前檢附相關申請文件及學習歷程檔案向本學院提出,俾利學院初審後,
      於規定期限內送至國際事務處複審,必要時得送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審議。
      前項申請期限如因情況特殊經校方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遴選業務由遴選委員會辦理,遴選委員由院長聘請本學院專任教師組成。
      委員會按學生申請先後順序並依學校標準予以補助,至學院相關年度經費用罄,即截止受理申請。
第六條   申請出國參與國際學術會議發表論文補助之學生,需為獎助論文之第一作者且以本校為第一名義發表為限。
      國際會議以國外舉辦為原則,如在大陸港澳地區舉辦之國際會議,其主辦單位必須為國際組織。
      如在台舉辦之國際會議,僅得申請補助交通費。
第七條   已獲得校外其他政府機構補助、論文以口頭發表者,低收入戶須檢附鄉、鎮、市、區公所所開立之證明或
      身心障礙學生或弱勢學生,得依本校標準酌予補助經費。
第八條   經核定補助出國之學生返校後2週內,應提出研習經過與心得報告,並檢附機票票根或登機證存根和
      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電子機票單據)及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始得核銷補助金。
第九條   學生出國期間,如有違反校規、逾期返校或其他行為不檢之情事者,不得核銷獎助費用,已核銷者需繳回
      所領獎助款項,並依學生獎懲辦法及學則規定處理。
第十條   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之處理,均依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章辦理。
第十二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