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學系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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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0.11護理學研究所所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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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1.15護理學院院務暨系所務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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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9.17護理學系系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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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0.03護理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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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9.11.26高醫院護法字第099004號函公布.doc|99.11.26高醫院護法字第099004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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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增進本學系研究生學術研究品質,提升研發能量,並規範論文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之互動關係,依據本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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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增進本學系研究生學術研究品質,提升研發能量,並規範論文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之互動關係,依據本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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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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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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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學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指導本學系碩士班或博士班研究生,擔任研究生之主指導教授者,應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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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學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指導本學系碩士班或博士班研究生,擔任研究生之主指導教授者,應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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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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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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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經本學系指導教授推薦,在本學院院長同意後,院外或校外任職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之教育部部定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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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經本學系指導教授推薦,在本學院院長同意後,院外或校外任職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之教育部部定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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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教師得共同指導博士班研究生;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共同指導碩士班研究生。研究生未來發表論文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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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教師得共同指導博士班研究生;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共同指導碩士班研究生。研究生未來發表論文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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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以主指導教授為通訊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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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以主指導教授為通訊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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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學系每位博士班研究生至多由三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每位碩士班研究生至多由兩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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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學系每位博士班研究生至多由三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每位碩士班研究生至多由兩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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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且由其中一位本學系專任教師擔任主指導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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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且由其中一位本學系專任教師擔任主指導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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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碩士班研究生應於第一學年第二學期註冊後3月底之前,博士班研究生應於第二學年第一學期註冊後10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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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碩士班研究生應於第一學年第二學期註冊後3月底之前,博士班研究生應於第二學年第一學期註冊後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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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前,於本校研究生資訊系統,登錄指導教授名單,下載書面資料送交教務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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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底之前,於本校研究生資訊系統,登錄指導教授名單,下載書面資料送交教務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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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主指導教授需符合下列二項條件,始得招收及指導博士班研究生;符合其中之一,始得招收及指導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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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主指導教授需符合下列二項條件,始得招收及指導博士班研究生;符合其中之一,始得招收及指導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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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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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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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究計劃部分:須在兩年內曾主持具有審查制度之校外機構補助之研究計畫,或接受公私立機構或本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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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究計劃部分:須在兩年內曾主持具有審查制度之校外機構補助之研究計畫,或接受公私立機構或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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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助研究經費,足以適當支持研究計畫(須經校方認定登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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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補助研究經費,足以適當支持研究計畫(須經校方認定登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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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研究論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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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研究論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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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指導碩士班研究生者:在近三年內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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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指導碩士班研究生者:在近三年內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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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SSCI)之論文;人文社會學科論文部分包含「具審查制度的期刊論文和以全文發表於正式學術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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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SSCI)之論文;人文社會學科論文部分包含「具審查制度的期刊論文和以全文發表於正式學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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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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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討會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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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指導博士班研究生者:須在近三年內至少有兩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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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指導博士班研究生者:須在近三年內至少有兩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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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SSCI)之論文,或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該論文領域排名前百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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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SSCI)之論文,或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該論文領域排名前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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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十之期刊之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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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五十之期刊之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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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每位主指導教授指導本學系(含校內)研究生總人數之限制:教授不得超過十二名,副教授不得超過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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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每位主指導教授指導本學系(含校內)研究生總人數之限制:教授不得超過十二名,副教授不得超過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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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助理教授不得超過六名。但曾獲國家傑出學術研究獎或主持國家型計畫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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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助理教授不得超過六名。但曾獲國家傑出學術研究獎或主持國家型計畫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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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學系每年舉辦研究生研究進度報告會議,由主指導教授主持,且每年至少作書面報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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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學系每年舉辦研究生研究進度報告會議,由主指導教授主持,且每年至少作書面報告一次,由碩、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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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碩、博士班班主任監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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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班班主任監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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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指導教授之登錄及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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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指導教授之登錄及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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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究生應依第四條規定之期限內,於研究生資訊系統登錄選定學位論文指導教授名單下載列印後,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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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究生應依第四條規定之期限內,於研究生資訊系統登錄選定學位論文指導教授名單下載列印後,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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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書,向系(所)登記,經系(所)主管核章後送交教務處研教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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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書,向系(所)登記,經系(所)主管核章後送交教務處研教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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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敘明具體事由向系(所)申請終止,並由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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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敘明具體事由向系(所)申請終止,並由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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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研究生更換指導教授,如研究生無法覓得指導教授或指導教授因生病、辭職、退休、出國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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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研究生更換指導教授,如研究生無法覓得指導教授或指導教授因生病、辭職、退休、出國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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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無法再繼續指導時,系(所)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如有爭議,系(所)主管應進行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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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無法再繼續指導時,系(所)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如有爭議,系(所)主管應進行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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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研究生因故須更換指導教授時,應填寫「指導教授異動通知書」,並經原指導教授、新指導教授及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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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研究生因故須更換指導教授時,應填寫「指導教授異動通知書」,並經原指導教授、新指導教授及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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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主任同意簽章後送研教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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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主任同意簽章後送研教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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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專案簽呈核定外,研究生未依本條規定而逕自更換指導教授時,其學位考試成績不予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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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專案簽呈核定外,研究生未依本條規定而逕自更換指導教授時,其學位考試成績不予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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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學位論文口試需經指導教授同意始得進行,但如研究生已修畢畢業學分數且已符合本學系研究生申請口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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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學位論文口試需經指導教授同意始得進行,但如研究生已修畢畢業學分數且已符合本學系研究生申請口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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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準,而因故無法獲指導教授同意時,得向學系提出學位論文口試協調之申請,本學系於受理申請3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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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準,而因故無法獲指導教授同意時,得向學系提出學位論文口試協調之申請,本學系於受理申請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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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將協調結果書面通知研究生。研究生如不服協調之結果,得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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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將協調結果書面通知研究生。研究生如不服協調之結果,得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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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碩博士學位論文著作權原則歸屬實際完成著作之人,其判斷基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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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碩博士學位論文著作權原則歸屬實際完成著作之人,其判斷基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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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論文內容係由研究生撰寫,指導教授僅給予研究生觀念指導或架構調整之建議者:由研究生依法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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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論文內容係由研究生撰寫,指導教授僅給予研究生觀念指導或架構調整之建議者:由研究生依法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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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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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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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論文內容係由研究生撰寫,指導教授給予觀念指導或架構調整之建議,且同時參與論文撰寫及進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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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論文內容係由研究生撰寫,指導教授給予觀念指導或架構調整之建議,且同時參與論文撰寫及進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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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者:其論文著作權歸屬研究生與指導教授共同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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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者:其論文著作權歸屬研究生與指導教授共同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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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碩博士論文係由教授直接接受政府機關或廠商委託從事專案研究之成果,且聘用學生作為該專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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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碩博士論文係由教授直接接受政府機關或廠商委託從事專案研究之成果,且聘用學生作為該專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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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員時,此時該專案研究成果之著作權歸屬,應依指導教授與研究生間之契約約定及著作權法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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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員時,此時該專案研究成果之著作權歸屬,應依指導教授與研究生間之契約約定及著作權法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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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或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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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或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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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碩博士學位論文欲改寫為學術期刊論文發表時,投稿前應徵得論文之其他共同作者同意,並就作者貢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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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碩博士學位論文欲改寫為學術期刊論文發表時,投稿前應徵得論文之其他共同作者同意,並就作者貢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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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排序達成共識,簽署書面同意後,始得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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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排序達成共識,簽署書面同意後,始得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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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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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pre>

在2015年11月26日 (四) 16:03的目前修訂版本

93.10.11護理學研究所所務會議通過
93.11.15護理學院院務暨系所務聯席會議通過
96.09.17護理學系系務會議通過
96.10.03護理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98.11.17護理學院院務暨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99.11.26高醫院護法字第099004號函公布
100.1.4護理學院院務暨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100.1.31高醫院護法字第099005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增進本學系研究生學術研究品質,提升研發能量,並規範論文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之互動關係,依據本校
     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學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指導本學系碩士班或博士班研究生,擔任研究生之主指導教授者,應符合
     第五條規定。
第三條  經本學系指導教授推薦,在本學院院長同意後,院外或校外任職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之教育部部定副教授
     以上教師得共同指導博士班研究生;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共同指導碩士班研究生。研究生未來發表論文時
     ,應以主指導教授為通訊作者。
第四條  本學系每位博士班研究生至多由三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每位碩士班研究生至多由兩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
     。且由其中一位本學系專任教師擔任主指導教授。
     碩士班研究生應於第一學年第二學期註冊後3月底之前,博士班研究生應於第二學年第一學期註冊後10月
     底之前,於本校研究生資訊系統,登錄指導教授名單,下載書面資料送交教務處備查。
第五條  主指導教授需符合下列二項條件,始得招收及指導博士班研究生;符合其中之一,始得招收及指導碩士班
     研究生:
     一、研究計劃部分:須在兩年內曾主持具有審查制度之校外機構補助之研究計畫,或接受公私立機構或本
       校補助研究經費,足以適當支持研究計畫(須經校方認定登錄在案)。
     二、研究論文部分:
       (一)指導碩士班研究生者:在近三年內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EI、
         TSSCI)之論文;人文社會學科論文部分包含「具審查制度的期刊論文和以全文發表於正式學術
         研討會論文」。
       (二)指導博士班研究生者:須在近三年內至少有兩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EI、
         TSSCI)之論文,或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該論文領域排名前百分
         之五十之期刊之論文。
第六條  每位主指導教授指導本學系(含校內)研究生總人數之限制:教授不得超過十二名,副教授不得超過十名
     ,助理教授不得超過六名。但曾獲國家傑出學術研究獎或主持國家型計畫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本學系每年舉辦研究生研究進度報告會議,由主指導教授主持,且每年至少作書面報告一次,由碩、博士
     班班主任監督之。
第八條  指導教授之登錄及更換:
     一、研究生應依第四條規定之期限內,於研究生資訊系統登錄選定學位論文指導教授名單下載列印後,檢
       附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書,向系(所)登記,經系(所)主管核章後送交教務處研教組備查。
     二、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敘明具體事由向系(所)申請終止,並由系(所)
       通知研究生更換指導教授,如研究生無法覓得指導教授或指導教授因生病、辭職、退休、出國或其他
       因無法再繼續指導時,系(所)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如有爭議,系(所)主管應進行協調。
     三、研究生因故須更換指導教授時,應填寫「指導教授異動通知書」,並經原指導教授、新指導教授及系
       (所)主任同意簽章後送研教組備查。
     除專案簽呈核定外,研究生未依本條規定而逕自更換指導教授時,其學位考試成績不予承認。
第九條  學位論文口試需經指導教授同意始得進行,但如研究生已修畢畢業學分數且已符合本學系研究生申請口試
     標準,而因故無法獲指導教授同意時,得向學系提出學位論文口試協調之申請,本學系於受理申請30日
     內將協調結果書面通知研究生。研究生如不服協調之結果,得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條  碩博士學位論文著作權原則歸屬實際完成著作之人,其判斷基準如下:
     一、論文內容係由研究生撰寫,指導教授僅給予研究生觀念指導或架構調整之建議者:由研究生依法享有
       著作權。
     二、論文內容係由研究生撰寫,指導教授給予觀念指導或架構調整之建議,且同時參與論文撰寫及進行修
       改者:其論文著作權歸屬研究生與指導教授共同擁有。
     三、碩博士論文係由教授直接接受政府機關或廠商委託從事專案研究之成果,且聘用學生作為該專案研究
       人員時,此時該專案研究成果之著作權歸屬,應依指導教授與研究生間之契約約定及著作權法第十一
       條或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碩博士學位論文欲改寫為學術期刊論文發表時,投稿前應徵得論文之其他共同作者同意,並就作者貢獻度
     及排序達成共識,簽署書面同意後,始得投稿。
第十一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