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輔助理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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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5.04.26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14號函公布.doc|95.04.26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14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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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2.11九十七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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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5.04.26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14號函公布.doc|95.04.26 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14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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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8.03.10高醫教字第0981100907號函公布.doc|98.03.10高醫教字第0981100907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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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2.11 97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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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3.09九十八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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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8.03.10高醫教字第0981100907號函公布.doc|98.03.10 高醫教字第0981100907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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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9.04.06高醫教字第0991101530號函公布.doc|99.04.06高醫教字第0991101530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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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3.09 98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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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7.21九十八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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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9.04.06高醫教字第0991101530號函公布.doc|99.04.06 高醫教字第0991101530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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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9.08.20高醫教字第0991103906號函公布.doc|99.08.20高醫教字第0991103906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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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7.21 98學年度第7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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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9.08.20高醫教字第0991103906號函公布.doc|99.08.20 高醫教字第0991103906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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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2.16 100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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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11100522.doc|101.03.07 高醫教字第1011100522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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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1.24 101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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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0548.doc|102.03.04 高醫教字第1021100548號函公布,於101學年度第2學期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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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9.11 102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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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3063.doc|102.10.14 高醫教字第1021103063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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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2.12 102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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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31100825.doc|103.03.18 高醫教字第1031100825號函公布,溯及自103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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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9.09 104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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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41103302.doc|104.10.12 高醫教字第1041103302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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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2.13 107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追認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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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2.09 108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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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1.09 108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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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91100265_.docx|109.02.13 高醫教字第1091100265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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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1.30  110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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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2.30  110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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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111100266.docx|111.01.27  高醫教字第1111100266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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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有效提升本校學生學習成效,營造學習氛圍,特訂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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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為有效提升本校學生學習成效,營造學習氛圍,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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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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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辦法所稱「課輔助理」係指參與本校舉辦之課輔助理培訓課程並取得課輔助理資格之大學部或研究所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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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課輔助理」係指參與本校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舉辦之課輔助理培訓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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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參與培訓資格:參與者須為本校成績優異(前一學期成績在全班前20%)或經教師推薦之大學部在學大學部學生與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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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取得認證之大學部或研究所學生,協助同儕或學弟妹課業輔導。
+
第4條 培訓與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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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參與培訓資格:參與者須為本校成績優異(前一學期成績在全班前20%)或經授課教師推薦
+
        一、為培訓本校課輔助理基本知能,課輔助理需參與本校舉辦之相關課輔知能活動,以協助其確實瞭解該制度之精神、實踐要點及輔導方式,並提升其自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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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大學部二年級(含)以上或在學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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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全程參與本校舉辦之培訓課程,並達規定標準者,即具課輔助理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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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培訓與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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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課輔助理應了解每一學期本校於課輔助理制度相關規定之修訂,並依據修訂之規定執行。
-
          一、為培訓本校課輔助理基本知能,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得於每學期舉辦培訓課程,
+
第5條 聘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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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協助其確實瞭解該制度之精神、實踐要點及輔導方式,並提升其自身能力。
+
        教務處每學期得視實際需求,聘用符合本辦法第3條規定或前一學期已擔任課輔助理之本校(含跨校輔系雙主修)在學學生擔任課輔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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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全程參與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舉辦之培訓課程並通過測驗者,發予課輔助理證書
+
        工作合約依據本校人力資源室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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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認證資格者始得擔任課輔助理相關工作。
+
第6條 工作職責:
-
          三、課輔助理應了解每一學期本校於課輔助理制度相關規定之修訂,並依據修訂之規定執
+
        一、提供預警學生個別化之學習諮詢及課業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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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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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協助各學系國考題庫上傳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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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配置原則:以學系或通識教育中心所開設之課程為單位,依學生課業輔導之實際需求配置。
+
        三、配合本校人力資源室薪資核撥規定期程完成當月課業輔導教學日誌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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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申請流程:各學系或通識教育中心授課教師視學生課業輔導之實際需求,填具個別化課業
+
        四、協助教務處課業輔導相關行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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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輔導申請表,經所屬主管審查,統一送交教務處課務組備查後實施。
+
第7條 工作時數與給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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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工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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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教務處依據經費額度訂定每學期課輔助理工作時數,以實際工作時數列計,每月以40小時為上限,並依下列標準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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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每學期配合學系需求,提供同儕或學弟妹個別化之學習諮詢及課業輔導。
+
            (一)大學部學生:依據行政院勞動部核定每小時基本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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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課輔助理必須於每月5日以前繳交上個月工作時數表、課業輔導學員簽到表、教學日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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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碩士班學生:依據行政院勞動部核定每小時基本工資1.5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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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授課教師簽核後,送教務處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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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博士班學生:依據行政院勞動部核定每小時基本工資2.5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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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配合教務處之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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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榮譽課輔助理:依據行政院勞動部核定每小時基本工資2.5倍計算,其遴聘資格及核發總額上限依據本校「書卷獎獎勵辦法」辦理,超出部分依大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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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工作時數與給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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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標準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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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每一課輔助理至多以協助兩份課輔工作為原則,且每月工作時數(含教學助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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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課輔助理所需經費來源由教育部相關獎補助計畫經費及本校相關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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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實際工作時數列計,一般課輔助理以40小時為限,榮譽課輔助理以50小時為限,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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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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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下列標準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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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課輔助理每學期末應繳交當學期課業輔導心得與自評表,並接受教務處考核,考核資料存檔於資訊系統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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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大學部學生:每小時核發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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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課輔助理實際參與課輔工作並履行課輔助理相關規定者,得向教務處申請課輔助理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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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碩士班學生:每小時核發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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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行政會議審議通過,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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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博士班學生:每小時核發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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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榮譽課輔助理:每小時核發250元,其遴聘資格及核發總額上限依據本校「書卷獎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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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法」辦理,超出部分依大學部學生標準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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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課輔助理所需經費由教育部教學相關獎補助計畫經費及本校相關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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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考核與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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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課輔助理每學期末應接受教師以「課輔助理評量表」進行考核,交學系(組)主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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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院(中心)主管核印後,送交教務處課務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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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課輔助理須於每月底繳交教學日誌,經授課教師核印後,送交教務處課務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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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課輔助理考核合格且已繳交教學日誌者,得由教務處發予工作服務證明,並遴選出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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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秀課輔助理,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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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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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2年2月7日 (一) 16:40的目前修訂版本

95.04.26 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14號函公布
98.02.11 97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98.03.10 高醫教字第0981100907號函公布
99.03.09 98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99.04.06 高醫教字第0991101530號函公布
99.07.21 98學年度第7次教務會議通過
99.08.20 高醫教字第0991103906號函公布
100.02.16 100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101.03.07 高醫教字第1011100522號函公布
102.01.24 101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102.03.04 高醫教字第1021100548號函公布,於101學年度第2學期起實施
102.09.11 102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102.10.14 高醫教字第1021103063號函公布
103.02.12 102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03.18 高醫教字第1031100825號函公布,溯及自103年1月1日起實施
104.09.09 104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10.12 高醫教字第1041103302號函公布
107.12.13 107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追認通過
108.12.09 108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09.01.09 108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02.13 高醫教字第1091100265號函公布
110.11.30 110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110.12.30 110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111.01.27 高醫教字第1111100266號函公布
第1條	為有效提升本校學生學習成效,營造學習氛圍,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課輔助理」係指參與本校舉辦之課輔助理培訓課程並取得課輔助理資格之大學部或研究所學生。
第3條	參與培訓資格:參與者須為本校成績優異(前一學期成績在全班前20%)或經教師推薦之大學部在學大學部學生與研究生。
第4條	培訓與認證:
        一、為培訓本校課輔助理基本知能,課輔助理需參與本校舉辦之相關課輔知能活動,以協助其確實瞭解該制度之精神、實踐要點及輔導方式,並提升其自身能力。
        二、全程參與本校舉辦之培訓課程,並達規定標準者,即具課輔助理資格。
        三、課輔助理應了解每一學期本校於課輔助理制度相關規定之修訂,並依據修訂之規定執行。
第5條	聘用流程:
        教務處每學期得視實際需求,聘用符合本辦法第3條規定或前一學期已擔任課輔助理之本校(含跨校輔系雙主修)在學學生擔任課輔助理。
        工作合約依據本校人力資源室相關規定辦理。
第6條	工作職責:
        一、提供預警學生個別化之學習諮詢及課業輔導。
        二、協助各學系國考題庫上傳作業。
        三、配合本校人力資源室薪資核撥規定期程完成當月課業輔導教學日誌登錄。
        四、協助教務處課業輔導相關行政事宜。
第7條	工作時數與給付標準:
        一、教務處依據經費額度訂定每學期課輔助理工作時數,以實際工作時數列計,每月以40小時為上限,並依下列標準核發:
            (一)大學部學生:依據行政院勞動部核定每小時基本工資計算。
            (二)碩士班學生:依據行政院勞動部核定每小時基本工資1.5倍計算。
            (三)博士班學生:依據行政院勞動部核定每小時基本工資2.5倍計算。
            (四)榮譽課輔助理:依據行政院勞動部核定每小時基本工資2.5倍計算,其遴聘資格及核發總額上限依據本校「書卷獎獎勵辦法」辦理,超出部分依大學部
                學生標準核發。
        二、課輔助理所需經費來源由教育部相關獎補助計畫經費及本校相關經費支應。
第8條	考核:
        一、課輔助理每學期末應繳交當學期課業輔導心得與自評表,並接受教務處考核,考核資料存檔於資訊系統備查。
        二、課輔助理實際參與課輔工作並履行課輔助理相關規定者,得向教務處申請課輔助理證明書。
第9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行政會議審議通過,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