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開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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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4.26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15號函公布
96.08.14高醫教字第0960006700號函公布
98.09.28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98.10.30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8.12.07高醫教字第0981105653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升教學品質,規範各教學單位課程之開設及開課人數之限制,並考量
          教室空間使用與調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課程包括專業必修、專業選修、大學部非專業必修及選修課程。
第三條  大學部各學系非專業必要修習課程:
          一、通識基礎課程:由通識教育中心負責開設,於一、二年級修習。
          二、通識博雅課程:由通識教育中心統籌開設,於一、二、三、四年級修習。 
          三、體育課程:由通識教育中心開設,於一、二年級修習。
第四條  必修、選修科目,由各學系(所)自行規劃,並依序經各系(所)課程委員會、院課程委員會及校級課程委
        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開課。
第五條  課程經審議通過開設時,須由主負責教師填具課程大綱、進度表、學分數及中英文名稱,以供學生選課
          時參考。
第六條  課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合併上課:
          一、經系(所)整合其科目名稱、學分數與開課系(所),並經各該系(所)及院課程委員會通過,並提報校
              課程委員會備查。
          二、五學年學、碩士學位課程之開設。
第七條  凡加開、停開、調整學分數、修別或限修人數等之課程異動,其申請程序與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識教育課程由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並提報教務會議備查後實施。
          二、專業必修、選修課程,經系(所)、院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並提報教務會議備查後實施
          三、當學期已通過審核得開課之課程,若因故臨時停開者,應於選課前一週以書面提出申請,並經教務
              長同意後,始得停開。
第八條  各科目之正課上課時數,應與學分數相同為原則;實驗課程每ㄧ學分每週上課時數應以二小時為限;實
          習課上課時數由各系(所)自訂,經各系(所)、院課程委員會通過,並提報校課程委員會備查。
第九條  課程經核准開設後,如選修人數未達下列規定,則不予開班:
          一、大學部專業選修科目:
            (一)專任教師授課之課程,選修人數須達全班百分之十以上。
            (二)兼任教師授課之課程,選修人數須達全班百分之三十以上。
          二、通識選修科目:
            (一)專任教師授課之課程,選修人數授須達二十人以上。
            (二)兼任教師授課之課程,選修人數須達三十人以上。
          三、碩、博士班選修科目最低開班人數為三人,惟當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為四人(含)以下之系(所),最
              低開班人數為二人。
          選課人數如少於前項開班規定人數而需要開課時,由系(所)主任或組長以簽請學院院長或通識教育中心
          主任同意,經教務長核定後始得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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