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開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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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4.26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15號函公布
96.08.14高醫教字第0960006700號函公布
98.09.28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98.10.30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8.12.07高醫教字第0981105653號函公布
101.12.04一O一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102.01.10一O一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02.04高醫教字第1021100305號函公布
102.02.05一O一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102.03.14一O一學年度第八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04.01高醫教字第1021100924號函公布
103.11.26一O三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103.12.18一O三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01.12高醫教字第1031104310號函公布
104.11.05一O四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104.12.10一O四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105.01.04高醫教字第1041104348號函公布
105.05.20一O四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105.07.14一O四學年度第十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提升教學品質,規範各教學單位課程之開設及開課人數之限制,並考量教室空間使用與調度,
    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課程包括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開設之必修、選修課程,及通識教育中心開設之通識
    (含共同必修)課程。
第三條 全校通識(含共同必修)課程包括通識基礎、博雅及體育等課程,由通識教育中心統籌開設。
第四條 課程開設程序:
    一、必修、選修、通識(含共同必修)課程、畢業學分數及畢業條件等規定,由各系所、中心、
      學位學程及通識教育中心依學則規定自行規劃,並明列於科目學分表中,於前一學年依序經各系
      所、中心、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院、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
      始得開課。
    二、各科目之正課每週上課時數,應與學分數相同為原則;實驗課程每ㄧ學分每週上課時數應以
      二小時為原則;實習課上課時數由各系(所、學位學程)自訂。
    三、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及通識教育中心新開課程於開課前先將中、英文課程大綱及進度表送
      校外專家審查,審查結果回饋作為課程改善參考,並經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
      院、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四、自105學年度起,連續三學年未開課之課程,須依新開課程規定,重新提出審議,並經各系所、
      中心、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院、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始得開課。
    課程異動程序:
    一、停開、刪除課程及調整學分數、選必修別等課程異動,需研擬畢業學分採認之替代課程與配套
      方案,並經「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院、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及
      「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二、課程異動如影響學生畢業學分數者,經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院、通識教育中心
      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始得實施。
第五條 課程經審議通過開設時,須由主負責教師填具中、英文課程大綱、進度表、學分數及中英文名稱,
    並於學生預選課前上傳至本校資訊平台;於異動時,需填寫「課程大綱及進度表更改申請表」,
    並經教務處核定後,始得修改。

第六條 課程經核准開設後,如選修人數未達下列規定,則不予開班:
    一、大學部專業選修科目:
      (一)專任教師授課之課程,選修人數須達十人以上。
      (二)兼任教師授課之課程,選修人數須達十八人以上,但全班人數未達六十人者,選修人數需
        達全班百分之三十以上。
    二、通識選修科目:
      (一)專任教師授課之課程,選修人數授須達二十人以上。
      (二)兼任教師授課之課程,選修人數須達三十人以上。
    三、碩、博士班選修科目最低開班人數為三人,惟當學年度實際註冊人數為三人(含)以下之系(所、
      學位學程),最低開班人數為二人。
    選課人數如少於前項開班規定人數而需要開課時,由系(所、學位學程)主任或組長以簽請學院院長
    或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同意,經教務長核定後始得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