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開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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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5.20一O四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105.05.20一O四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媒體:1050714課程開設辦法.doc|105.07.14一O四學年度第十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1050714課程開設辦法.doc|105.07.14一O四學年度第十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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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高雄醫學大學課程開設辦法106.02.21.doc|106.02.13一O五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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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高雄醫學大學課程開設辦法106.02.21.doc|106.02.13一O五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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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60609教務處--高雄醫學大學課程開設辦法.doc|106.05.25一O五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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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為提升教學品質,規範各教學單位課程之開設及開課人數之限制,並考量教室空間使用與調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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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為提升教學品質,規範各教學單位課程之開設及開課人數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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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課程包括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開設之必修、選修課程,及通識教育中心開設之通識(含共同必修)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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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考量教室空間使用與調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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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全校通識(含共同必修)課程包括通識基礎、博雅及體育等課程,由通識教育中心統籌開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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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課程包括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開設之必修、選修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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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課程開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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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通識教育中心開設之通識(含共同必修)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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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必修、選修、通識(含共同必修)課程、畢業學分數及畢業條件等規定,由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及通識教育中心依學則規定自行規劃,並明列於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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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全校通識(含共同必修)課程包括通識基礎、博雅及體育等課程,由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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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分表中,於前一學年依序經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院、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開課。
+
        識教育中心統籌開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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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各科目之正課每週上課時數,應與學分數相同為原則;實驗課程每ㄧ學分每週上課時數應以二小時為原則;實習課上課時數由各系(所、學位學程)自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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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課程開設程序:
-
     三、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及通識教育中心新開課程於開課前先將中、英文課程大綱及進度表送校外專家審查,審查結果回饋作為課程改善參考,並經各系
+
        一、必修、選修、通識(含共同必修)課程、畢業學分數及畢業條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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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中心、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院、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
            規定,由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及通識教育中心依學則規定自行
-
     四、自105學年度起,連續三學年未開課之課程,須依新開課程規定,重新提出審議,並經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院、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
+
            規劃,並明列於科目學分表中,於前一學年依序經各系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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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始得開課。
+
            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院、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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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課程異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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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審議通過後,始得開課。
-
     一、停開、刪除課程及調整學分數、選必修別等課程異動,需研擬畢業學分採認之替代課程與配套方案,並經「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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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各科目之正課每週上課時數,應與學分數相同為原則;實驗課程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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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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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ㄧ學分每週上課時數應以二小時為原則;實習課上課時數由各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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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課程異動如影響學生畢業學分數者,經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院、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始得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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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學位學程)自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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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課程經審議通過開設時,須由主負責教師填具中、英文課程大綱、進度表、學分數及中英文名稱,並於學生預選課前上傳至本校資訊平台;於異動時,需填寫「課程大綱及
+
        三、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及通識教育中心新開課程於開課前先將中、
-
     進度表更改申請表」,並經教務處核定後,始得修改。
+
            英文課程大綱及進度表送校外專家審查,審查結果回饋作為課程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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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並經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院、通識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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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課程經核准開設後,如選修人數未達下列規定,則不予開班:
+
            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
     一、大學部專業選修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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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自105學年度起,連續三學年未開課之課程,須依新開課程規定,重新
-
     (一)專任教師授課之課程,選修人數須達十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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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審議,並經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院、通識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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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兼任教師授課之課程,選修人數須達十八人以上,但開設該選修課之系所其全班人數未達六十人者,選修人數需達全班百分之三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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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心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始得開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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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通識選修科目:
+
        課程異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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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專任教師授課之課程,選修人數授須達二十人以上。
+
        一、停開、刪除課程及調整學分數、選必修別等課程異動,需研擬畢業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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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兼任教師授課之課程,選修人數須達三十人以上。
+
            採認之替代課程與配套方案,並經「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課程委員
-
     三、碩、博士班選修科目最低開班人數為三人,惟當學年度實際註冊人數為三人(含)以下之系(所、學位學程),最低開班人數為二人。
+
            會」、「院、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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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課人數如少於前項開班規定人數而需要開課時,由系(所、學位學程)主任或組長以簽請學院院長或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同意,經教務長核定後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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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課程異動如影響學生畢業學分數者,經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課程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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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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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院、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始得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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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課程經審議通過開設時,須由主負責教師填具中、英文課程大綱、進度表、學
 +
        分數及中英文名稱,並於學生預選課前上傳至本校資訊平台;於異動時,需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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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寫「課程大綱及進度表更改申請表」,並經教務處核定後,始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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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課程經核准開設後,如選修人數未達下列規定,則不予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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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大學部專業選修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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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授課之課程,選修人數須達十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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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兼任教師授課之課程,選修人數須達十八人以上,但開設該選修課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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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其全班人數未達六十人者,選修人數需達全班百分之三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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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通識選修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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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授課之課程,選修人數授須達二十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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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兼任教師授課之課程,選修人數須達三十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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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碩、博士班選修科目最低開班人數為三人,惟當學年度實際註冊人數為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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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含)以下之系(所、學位學程),最低開班人數為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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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課人數如少於前項開班規定人數而需要開課時,由系(所、學位學程)主任或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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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以簽請學院院長或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同意,經教務長核定後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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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授課教師應依據公告之課程進度表進行授課,如遇特殊情形需調課時,需至本校
 +
        資訊系統填寫調課申請。
 +
        課程若需更改全學期上課時間,課程主負責教師需填寫調課申請單,並取得修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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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全數簽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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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課申請需經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主管同意後,繳至教務處備查,始得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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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課時間及教室。
 +
        為維護學生之受教權,授課教師於提出調課申請前,需確定該課程之所有修課學
 +
        生於擬調課時間皆無任何衝堂後,方可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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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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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6月9日 (五) 11:30所做的修訂版本

95.04.26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15號函公布
96.08.14高醫教字第0960006700號函公布
98.09.28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98.10.30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8.12.07高醫教字第0981105653號函公布
101.12.04一O一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102.01.10一O一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02.04高醫教字第1021100305號函公布
102.02.05一O一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102.03.14一O一學年度第八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04.01高醫教字第1021100924號函公布
103.11.26一O三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103.12.18一O三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01.12高醫教字第1031104310號函公布
104.11.05一O四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104.12.10一O四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105.01.04高醫教字第1041104348號函公布
105.05.20一O四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105.07.14一O四學年度第十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106.02.13一O五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106.05.25一O五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提升教學品質,規範各教學單位課程之開設及開課人數之限制,
        並考量教室空間使用與調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課程包括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開設之必修、選修課程,
        及通識教育中心開設之通識(含共同必修)課程。
第三條	全校通識(含共同必修)課程包括通識基礎、博雅及體育等課程,由通
        識教育中心統籌開設。
第四條	課程開設程序:
        一、必修、選修、通識(含共同必修)課程、畢業學分數及畢業條件等
            規定,由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及通識教育中心依學則規定自行
            規劃,並明列於科目學分表中,於前一學年依序經各系所、中心、
            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院、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
            會審議通過後,始得開課。
        二、各科目之正課每週上課時數,應與學分數相同為原則;實驗課程每
            ㄧ學分每週上課時數應以二小時為原則;實習課上課時數由各系(
            所、學位學程)自訂。
        三、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及通識教育中心新開課程於開課前先將中、
            英文課程大綱及進度表送校外專家審查,審查結果回饋作為課程改善
            參考,並經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院、通識教育中心
            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四、自105學年度起,連續三學年未開課之課程,須依新開課程規定,重新
            提出審議,並經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院、通識教育
            中心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始得開課。
        課程異動程序:
        一、停開、刪除課程及調整學分數、選必修別等課程異動,需研擬畢業學分
            採認之替代課程與配套方案,並經「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課程委員
            會」、「院、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二、課程異動如影響學生畢業學分數者,經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課程委員
            會、院、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始得實施。
第五條	課程經審議通過開設時,須由主負責教師填具中、英文課程大綱、進度表、學
        分數及中英文名稱,並於學生預選課前上傳至本校資訊平台;於異動時,需填
        寫「課程大綱及進度表更改申請表」,並經教務處核定後,始得修改。
第六條	課程經核准開設後,如選修人數未達下列規定,則不予開班:
        一、大學部專業選修科目:
           (一)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授課之課程,選修人數須達十人以上。
           (二)兼任教師授課之課程,選修人數須達十八人以上,但開設該選修課之系
               所其全班人數未達六十人者,選修人數需達全班百分之三十以上。
        二、通識選修科目:
           (一)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授課之課程,選修人數授須達二十人以上。
           (二)兼任教師授課之課程,選修人數須達三十人以上。
        三、碩、博士班選修科目最低開班人數為三人,惟當學年度實際註冊人數為三人
            (含)以下之系(所、學位學程),最低開班人數為二人。
        選課人數如少於前項開班規定人數而需要開課時,由系(所、學位學程)主任或組
        長以簽請學院院長或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同意,經教務長核定後始得辦理。
第七條	授課教師應依據公告之課程進度表進行授課,如遇特殊情形需調課時,需至本校
        資訊系統填寫調課申請。
        課程若需更改全學期上課時間,課程主負責教師需填寫調課申請單,並取得修課
        學生全數簽名同意。
        調課申請需經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主管同意後,繳至教務處備查,始得更正
        上課時間及教室。
        為維護學生之受教權,授課教師於提出調課申請前,需確定該課程之所有修課學
        生於擬調課時間皆無任何衝堂後,方可提出申請。
第八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