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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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1.04(83)高醫法字第093號
96.04.25九十五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96.05.18高醫教字第0960004123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規劃及審議本校各系、所課程科目學分、必選修課程及全校通識課程相關事宜,依據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校課程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教務長擔任之。
          二、置委員九至十五人,由教務長就各學院、系、所及通識教育中心教師中推薦,呈請
          校長聘任之。
          三、置執行秘書一名,由教務處課務組組長兼任,綜理校課程委員會各項行政事務。
          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之。開會時應有學生
          代表一至二人列席。
          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第三條	本校各系、所、院、通識教育中心應設「課程委員會」,其組織如下:
         一、「系、所課程委員會」:由系、所主管擔任召集人,並遴選教師若干人為委員,
             呈請校長聘任之。其設置要點另訂之,並經「院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二、「院課程委員會」:由院長擔任召集人,並遴選教師若干人為委員,呈請校長聘任
             之。其設置要點另訂之,並經「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三、「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由通識教育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並遴選各學院及
         通識教育中心教師若干人為委員,由中心主任提出呈請校長聘任之。其設置要點另訂之
         ,並經「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前項課程委員會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之。開會時應有
         學生代表一至二人列席。
第四條	本校各級「課程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ㄧ、「系、所課程委員會」:
             (一)依系、所「特色」、「師資」及「發展方向」研擬教學課程之科目學分、
                   必修、選修、畢業學分數及學生修習學分相關規定。
             (二)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三)決議事項呈報「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二、「院課程委員會」:
             (一)整合院內所屬系、所共同必修課程等相關事項。
             (二)審議各「系、所課程委員會」所提之課程科目學分及學分增減變動等相關事
                   項,並將結果呈報「校課程委員會」。
             (三)決議事項呈報「校課程委員會」審議。
         三、「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
             (一)研擬通識博雅課程之必修、選修科目學分以及修課人數限制等相關事項。
             (二)規劃通識博雅課程授課教師。
             (三)決議事項呈報「校課程委員會」審議。
         四、「校課程委員會」:
             (一)依教育部相關法令、未來社會演變分析、本校發展特色及教育部部訂共同必
                   修課程,審議「院課程委員會」及「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所提之課程
                   科目學分及學分增減變動等相關事項。
             (二)其他課程規劃之相關事宜。。
             (三)決議事項呈報教務會議備查。
第五條	各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依前條程序開會討論,並定期實
         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作為下學年度開課之改進參考。
第六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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