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4個中途的修訂版本沒有顯示)
第6行: 第6行:
::::::::[[媒體:1001101871.doc|100.06.22高醫教字第1001101871號函公布]]
::::::::[[媒體:1001101871.doc|100.06.22高醫教字第1001101871號函公布]]
::::::::101.07.26一OO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101.07.26一OO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
::::::::[[媒體:1011102269.doc|101.09.05高醫教字第1011102269號函公布]]</font>
+
::::::::[[媒體:1011102269.doc|101.09.05高醫教字第1011102269號函公布]]
 +
::::::::102.02.05 一O一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
::::::::[[媒體:1021100586.doc|102.03.04高醫教字第1021100586號函公布]]
 +
::::::::105.02.19一O四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
::::::::[[媒體:1050520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doc|105.05.20一O四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
::::::::[[媒體: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1060123.doc|106.01.06 一O五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font>
<pre>
<pre>
-
第一條  為規劃及審議本校各系、所、學位學程課程科目學分、必選修課程及全校通識課程相關事宜,依據「大學法施行細則」
+
第一條  為規劃及審議本校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課程科目學分、必選修課程及全校通識課程相關事宜,依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校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校課程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第二條  「本校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校課程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教務長擔任之。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教務長擔任之。
-
     二、置委員九至十五名,由教師代表與學生代表共同組成,由教務長就各學院、系、所、學位學程、通識教育中心推薦
+
     二、置委員十九至二十五名,由教師代表與學生代表共同組成,由教務長就各學院、系、所、學位學程、通識教育中心推薦教師代表十五至十九名與學生代表一至二名,呈
-
       教師代表九至十三名與學生代表一至二名,呈請校長聘任之。
+
       請校長聘任之。
     三、置執行秘書一名,由教務處註冊課務組組長兼任,綜理校課程委員會各項行政事務。
     三、置執行秘書一名,由教務處註冊課務組組長兼任,綜理校課程委員會各項行政事務。
     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之。
     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之。
     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
第三條  本校各系、所、學位學程、院應設「課程委員會」,其組織如下:
+
     擔任本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職員之職務者,不得擔任校課程委員會委員。
-
     一、「系、所、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由系、所、學位學程主管擔任召集人,並由系、所、學位學程主管推薦教師代表
+
第三條  本校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院、通識教育中心應設「課程委員會」,其組織如下:
-
        與學生代表若干人為委員,呈請校長聘任之。其設置要點另訂之,並經「院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
     一、「系、所、中心、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由系、所、中心、學位學程主管擔任召集人,並由系、所、中心、學位學程主管推薦教師代表與學生代表若干人為委員,呈
-
     二、「院課程委員會」:由院長擔任召集人,並由學院院長推薦教師代表與學生代表若干人為委員,呈請校長聘任之。其
+
       請校長聘任之。其設置要點另訂之,並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設置要點另訂之,並經「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
     二、「院、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由院長、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並由院長、中心主任推薦教師代表與學生代表若干人為委員,呈請校長聘任之。其設置要點另訂
-
第四條  本校各級「課程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
       之,並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一、「系、所、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
+
     擔任本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職員之職務者,不得擔任各級課程委員會委員。
-
      (一)各項內外部回饋意見採主題式課程審查,落實課程品質管控。
+
第四條  本校各級「課程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
         1.檢覈教材上網進度。
+
     一、「系、所、中心、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
-
         2.落實課程教材審查。
+
     (一)各項內外部回饋意見採主題式課程審查,落實課程品質管控。
-
         3.審核課程學習成效標準。
+
      1.檢覈教材上網進度。
-
         4.落實課程大綱、進度表審查作業,並依委員意見修訂課程內容。
+
      2.落實課程教材審查。
-
         5.依課程評量、畢業生流向、就業滿意度及雇主滿意度結果,檢討課程規劃適切性。
+
      3.審核課程學習成效標準。
-
      (二)依系、所、學位學程發展特色及多元回饋(如:教學評量、課程外審、雇主及校友滿意度等)研擬課程架構及學分
+
      4.落實課程大綱、進度表審查作業,並依委員意見修訂課程內容。
-
         數等,並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
      5.依課程評量、畢業生流向、就業滿意度及雇主滿意度結果,檢討課程規劃適切性。
-
      (三)依校外專家委員意見及市場資訊,以客觀角度檢討各系、所、學位學程教育目標及課程規劃與社會發展趨勢相符。
+
     (二)依系、所、中心、學位學程發展特色及多元回饋(如:教學評量、課程外審、雇主及校友滿意度等)研擬課程架構及學分數等,並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
      (四)其他系、所、學位學程課程規劃之相關事宜。
+
     (三)依校外專家委員意見及市場資訊,以客觀角度檢討各系、所、學位學程教育目標及課程規劃與社會發展趨勢相符。
-
     二、「院課程委員會」:
+
     (四)其他系、所、中心、學位學程課程規劃之相關事宜。
-
      (一)整合院內所屬系、所共同必修課程等相關事項。
+
     二、「院、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
-
      (二)審議各「系、所課程委員會」所提之課程科目學分及學分增減變動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校課程委員會」。
+
     (一)審議院、通識教育中心內所屬系、所、中心、學位學程必修、選修及通識等課程等相關事項。
-
      (三)依課程評量檢討課程規劃的適切性。
+
     (二)審議各「系、所、中心課程委員會」所提之課程科目學分及學分增減變動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校課程委員會」。
-
      (四)依校外專家委員提供各學院整體發展及社會發展趨勢意見,作為課程規劃、調整之參考。
+
     (三)依課程評量檢討課程規劃的適切性。
-
      (五)其他院課程規劃之相關事宜。
+
     (四)依校外專家委員提供各學院整體發展及社會發展趨勢意見,作為課程規劃、調整之參考。
 +
     (五)其他課程規劃之相關事宜。
     三、「校課程委員會」:
     三、「校課程委員會」:
-
      (一)依教育部相關法令、未來社會演變分析、本校發展特色及教育部部訂共同必修課程,規劃、調整全校課程。
+
     (一)依教育部相關法令、未來社會演變分析、本校發展特色及教育部部訂共同必修課程,規劃、調整全校課程。
-
      (二)校課程委員會得視需求由主任委員指定註冊課務組組長(兼召集人)、研究生教務組組長、各學院教學組組長及通識
+
     (二)審議「院、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所提之課程科目學分增減變動等相關事項。
-
         教育中心代表擔任預審委員,負責審議「院課程委員會」所提之課程科目學分及學分增減變動等相關事項。
+
     (三)其他校課程規劃之相關事宜。
-
      (三)其他校課程規劃之相關事宜。
+
     (四)校課程委員會由主任委員指定註冊課務組組長(兼召集人)、各學院教學組組長及通識教育中心代表進行課程預審作業。課程科目學分增減變動需經預審及修正通過
-
第五條  各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依前條程序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
+
        後,始得提校課程委員會審議。
-
     或修正課程,以作為下學年度開課之改進參考。
+
第五條  各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依前條程序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作為下學年度開課之改進參
-
第六條  全校通識課程研議、規劃相關事宜,由通識教育中心另訂之,並經「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
     考。
-
第七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六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pre>
</pre>

在2017年1月24日 (二) 15:42的目前修訂版本

83.11.04(83)高醫法字第093號函公布
96.04.25九十五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96.05.18高醫教字第0960004123號函公布
100.02.17九十九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100.06.22高醫教字第1001101871號函公布
101.07.26一OO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101.09.05高醫教字第1011102269號函公布
102.02.05 一O一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102.03.04高醫教字第1021100586號函公布
105.02.19一O四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105.05.20一O四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106.01.06 一O五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規劃及審議本校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課程科目學分、必選修課程及全校通識課程相關事宜,依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校課程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教務長擔任之。
     二、置委員十九至二十五名,由教師代表與學生代表共同組成,由教務長就各學院、系、所、學位學程、通識教育中心推薦教師代表十五至十九名與學生代表一至二名,呈
       請校長聘任之。
     三、置執行秘書一名,由教務處註冊課務組組長兼任,綜理校課程委員會各項行政事務。
     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之。
     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擔任本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職員之職務者,不得擔任校課程委員會委員。
第三條  本校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院、通識教育中心應設「課程委員會」,其組織如下:
     一、「系、所、中心、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由系、所、中心、學位學程主管擔任召集人,並由系、所、中心、學位學程主管推薦教師代表與學生代表若干人為委員,呈
       請校長聘任之。其設置要點另訂之,並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二、「院、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由院長、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並由院長、中心主任推薦教師代表與學生代表若干人為委員,呈請校長聘任之。其設置要點另訂
       之,並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擔任本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職員之職務者,不得擔任各級課程委員會委員。
第四條  本校各級「課程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系、所、中心、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
     (一)各項內外部回饋意見採主題式課程審查,落實課程品質管控。
      1.檢覈教材上網進度。
      2.落實課程教材審查。
      3.審核課程學習成效標準。
      4.落實課程大綱、進度表審查作業,並依委員意見修訂課程內容。
      5.依課程評量、畢業生流向、就業滿意度及雇主滿意度結果,檢討課程規劃適切性。
     (二)依系、所、中心、學位學程發展特色及多元回饋(如:教學評量、課程外審、雇主及校友滿意度等)研擬課程架構及學分數等,並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三)依校外專家委員意見及市場資訊,以客觀角度檢討各系、所、學位學程教育目標及課程規劃與社會發展趨勢相符。
     (四)其他系、所、中心、學位學程課程規劃之相關事宜。
     二、「院、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
     (一)審議院、通識教育中心內所屬系、所、中心、學位學程必修、選修及通識等課程等相關事項。
     (二)審議各「系、所、中心課程委員會」所提之課程科目學分及學分增減變動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校課程委員會」。
     (三)依課程評量檢討課程規劃的適切性。
     (四)依校外專家委員提供各學院整體發展及社會發展趨勢意見,作為課程規劃、調整之參考。
     (五)其他課程規劃之相關事宜。
     三、「校課程委員會」:
     (一)依教育部相關法令、未來社會演變分析、本校發展特色及教育部部訂共同必修課程,規劃、調整全校課程。
     (二)審議「院、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所提之課程科目學分增減變動等相關事項。
     (三)其他校課程規劃之相關事宜。
     (四)校課程委員會由主任委員指定註冊課務組組長(兼召集人)、各學院教學組組長及通識教育中心代表進行課程預審作業。課程科目學分增減變動需經預審及修正通過
        後,始得提校課程委員會審議。
第五條  各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依前條程序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作為下學年度開課之改進參
     考。
第六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