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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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BD%D2%B5%7B%A9%65%AD%FB%B7%7C%B3%5D%B8%6D%BF%EC%AA%6B.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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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093.doc|83.11.04(83)高醫法字第093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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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4.25九十五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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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6.05.18高醫教字第0960004123號函公布.doc|96.05.18高醫教字第0960004123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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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2.17九十九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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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01101871.doc|100.06.22高醫教字第1001101871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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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7.26一OO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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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11102269.doc|101.09.05高醫教字第1011102269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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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2.05 一O一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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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0586.doc|102.03.04高醫教字第1021100586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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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2.19一O四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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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50520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doc|105.05.20一O四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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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1060123.doc|106.01.06 一O五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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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劃及審議本校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課程科目學分、必選修課程及全校通識課程相關事宜,依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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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高醫法字第0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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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校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校課程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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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04.25九十五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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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教務長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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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05.18高醫教字第0960004123號函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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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置委員十九至二十五名,由教師代表與學生代表共同組成,由教務長就各學院、系、所、學位學程、通識教育中心推薦教師代表十五至十九名與學生代表一至二名,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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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校長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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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劃及審議本校各系、所課程科目學分、必選修課程及全校通識課程相關事宜,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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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置執行秘書一名,由教務處註冊課務組組長兼任,綜理校課程委員會各項行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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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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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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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校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校課程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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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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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教務長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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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擔任本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職員之職務者,不得擔任校課程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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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置委員九至十五人,由教務長就各學院、系、所及通識教育中心教師中推薦,呈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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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校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院、通識教育中心應設「課程委員會」,其組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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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長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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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系、所、中心、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由系、所、中心、學位學程主管擔任召集人,並由系、所、中心、學位學程主管推薦教師代表與學生代表若干人為委員,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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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置執行秘書一名,由教務處課務組組長兼任,綜理校課程委員會各項行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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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校長聘任之。其設置要點另訂之,並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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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之。開會時應有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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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院、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由院長、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並由院長、中心主任推薦教師代表與學生代表若干人為委員,呈請校長聘任之。其設置要點另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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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一至二人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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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並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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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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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擔任本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職員之職務者,不得擔任各級課程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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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校各系、所、院、通識教育中心應設「課程委員會」,其組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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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校各級「課程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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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系、所課程委員會」:由系、所主管擔任召集人,並遴選教師若干人為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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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系、所、中心、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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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校長聘任之。其設置要點另訂之,並經「院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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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項內外部回饋意見採主題式課程審查,落實課程品質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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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院課程委員會」:由院長擔任召集人,並遴選教師若干人為委員,呈請校長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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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檢覈教材上網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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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其設置要點另訂之,並經「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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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落實課程教材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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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由通識教育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並遴選各學院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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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審核課程學習成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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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識教育中心教師若干人為委員,由中心主任提出呈請校長聘任之。其設置要點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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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落實課程大綱、進度表審查作業,並依委員意見修訂課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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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經「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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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依課程評量、畢業生流向、就業滿意度及雇主滿意度結果,檢討課程規劃適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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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課程委員會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之。開會時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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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系、所、中心、學位學程發展特色及多元回饋(如:教學評量、課程外審、雇主及校友滿意度等)研擬課程架構及學分數等,並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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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代表一至二人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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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依校外專家委員意見及市場資訊,以客觀角度檢討各系、所、學位學程教育目標及課程規劃與社會發展趨勢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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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校各級「課程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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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系、所、中心、學位學程課程規劃之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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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ㄧ、「系、所課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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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院、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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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系、所「特色」、「師資」及「發展方向」研擬教學課程之科目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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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審議院、通識教育中心內所屬系、所、中心、學位學程必修、選修及通識等課程等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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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修、選修、畢業學分數及學生修習學分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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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審議各「系、所、中心課程委員會」所提之課程科目學分及學分增減變動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校課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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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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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依課程評量檢討課程規劃的適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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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決議事項呈報「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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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依校外專家委員提供各學院整體發展及社會發展趨勢意見,作為課程規劃、調整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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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院課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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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課程規劃之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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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整合院內所屬系、所共同必修課程等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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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校課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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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審議各「系、所課程委員會」所提之課程科目學分及學分增減變動等相關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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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教育部相關法令、未來社會演變分析、本校發展特色及教育部部訂共同必修課程,規劃、調整全校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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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並將結果呈報「校課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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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審議「院、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所提之課程科目學分增減變動等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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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決議事項呈報「校課程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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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校課程規劃之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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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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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校課程委員會由主任委員指定註冊課務組組長(兼召集人)、各學院教學組組長及通識教育中心代表進行課程預審作業。課程科目學分增減變動需經預審及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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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擬通識博雅課程之必修、選修科目學分以及修課人數限制等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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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始得提校課程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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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規劃通識博雅課程授課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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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各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依前條程序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作為下學年度開課之改進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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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決議事項呈報「校課程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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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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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校課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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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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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教育部相關法令、未來社會演變分析、本校發展特色及教育部部訂共同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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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課程,審議「院課程委員會」及「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所提之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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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目學分及學分增減變動等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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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其他課程規劃之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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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決議事項呈報教務會議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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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各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依前條程序開會討論,並定期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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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作為下學年度開課之改進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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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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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1月24日 (二) 15:42的目前修訂版本

83.11.04(83)高醫法字第093號函公布
96.04.25九十五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96.05.18高醫教字第0960004123號函公布
100.02.17九十九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100.06.22高醫教字第1001101871號函公布
101.07.26一OO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101.09.05高醫教字第1011102269號函公布
102.02.05 一O一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102.03.04高醫教字第1021100586號函公布
105.02.19一O四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105.05.20一O四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106.01.06 一O五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規劃及審議本校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課程科目學分、必選修課程及全校通識課程相關事宜,依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校課程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教務長擔任之。
     二、置委員十九至二十五名,由教師代表與學生代表共同組成,由教務長就各學院、系、所、學位學程、通識教育中心推薦教師代表十五至十九名與學生代表一至二名,呈
       請校長聘任之。
     三、置執行秘書一名,由教務處註冊課務組組長兼任,綜理校課程委員會各項行政事務。
     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之。
     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擔任本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職員之職務者,不得擔任校課程委員會委員。
第三條  本校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院、通識教育中心應設「課程委員會」,其組織如下:
     一、「系、所、中心、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由系、所、中心、學位學程主管擔任召集人,並由系、所、中心、學位學程主管推薦教師代表與學生代表若干人為委員,呈
       請校長聘任之。其設置要點另訂之,並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二、「院、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由院長、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並由院長、中心主任推薦教師代表與學生代表若干人為委員,呈請校長聘任之。其設置要點另訂
       之,並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擔任本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職員之職務者,不得擔任各級課程委員會委員。
第四條  本校各級「課程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系、所、中心、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
     (一)各項內外部回饋意見採主題式課程審查,落實課程品質管控。
      1.檢覈教材上網進度。
      2.落實課程教材審查。
      3.審核課程學習成效標準。
      4.落實課程大綱、進度表審查作業,並依委員意見修訂課程內容。
      5.依課程評量、畢業生流向、就業滿意度及雇主滿意度結果,檢討課程規劃適切性。
     (二)依系、所、中心、學位學程發展特色及多元回饋(如:教學評量、課程外審、雇主及校友滿意度等)研擬課程架構及學分數等,並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三)依校外專家委員意見及市場資訊,以客觀角度檢討各系、所、學位學程教育目標及課程規劃與社會發展趨勢相符。
     (四)其他系、所、中心、學位學程課程規劃之相關事宜。
     二、「院、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
     (一)審議院、通識教育中心內所屬系、所、中心、學位學程必修、選修及通識等課程等相關事項。
     (二)審議各「系、所、中心課程委員會」所提之課程科目學分及學分增減變動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校課程委員會」。
     (三)依課程評量檢討課程規劃的適切性。
     (四)依校外專家委員提供各學院整體發展及社會發展趨勢意見,作為課程規劃、調整之參考。
     (五)其他課程規劃之相關事宜。
     三、「校課程委員會」:
     (一)依教育部相關法令、未來社會演變分析、本校發展特色及教育部部訂共同必修課程,規劃、調整全校課程。
     (二)審議「院、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所提之課程科目學分增減變動等相關事項。
     (三)其他校課程規劃之相關事宜。
     (四)校課程委員會由主任委員指定註冊課務組組長(兼召集人)、各學院教學組組長及通識教育中心代表進行課程預審作業。課程科目學分增減變動需經預審及修正通過
        後,始得提校課程委員會審議。
第五條  各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依前條程序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作為下學年度開課之改進參
     考。
第六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