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志堯教授紀念獎學金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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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04.24八十五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三次臨時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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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86.05.02(86)高醫法字第0二七號函訂定頒布.doc|86.05.02(86)高醫法字第0二七號函訂定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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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04.24 85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3次臨時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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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5.25  九十八學年度藥學系第八次系務會議暨第六次自我評鑑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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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86.05.02(86)高醫法字第0二七號函訂定頒布.doc|86.05.02(86)高醫法字第027號函訂定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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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6.21  九十八學年度藥學院第十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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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5.25  98學年度藥學系第8次系務會議暨第6次自我評鑑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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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2.21  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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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6.21  98學年度藥學院第10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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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01100282.doc|100.01.20 高醫學務字第1001100282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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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2.21  99學年度第2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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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01100282.doc|100.01.20 高醫學務字第1001100282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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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紀念故許志堯教授,依其家屬捐贈獎學金訂定「許志堯教授紀念獎學金要點」(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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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2.01 103學年度第2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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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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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31104356.docx|104.01.12高醫學務字第1031104356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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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獎學金目的為獎勵本校藥學系四年級優秀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並貢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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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3.16 103學年度第3次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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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獎學金申請時間、資格及應繳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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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41101311.doc|104.05.04高醫學務字第1041101311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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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請時間: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壹個月內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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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0.14 104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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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請資格及應繳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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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41103962.doc|104.11.27高醫學務字第1041103962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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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請書(向學務處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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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1.03  108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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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向藥學系學生會繳納之會費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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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91100121-6.docx|109.01.20  高醫學務字第1091100121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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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成績單:繳交前學年成績單壹份(學業成績達八十分以上及操行成績達八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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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1.17  112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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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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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131100369.docx|113.01.30  高醫學務字第1131100369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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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獎勵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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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決定,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優先獎勵,學業及操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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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績均相同時,抽籤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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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紀念故許志堯教授,依其家屬捐贈獎學金而訂定「許志堯教授紀念獎學金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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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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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獎學金目的為獎勵本校藥學系五年級優秀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並貢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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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已享有其他獎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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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獎學金申請時間、資格及應繳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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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前學年內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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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請時間: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壹個月內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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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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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請資格及應繳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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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繳交之證件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務事務委員會會議複審後,陳校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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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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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獎勵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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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成績單:繳交前學年成績單壹份(學業成績達80分以上及操行成績達85分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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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學年度一名,如未達規定資格時得從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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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獎勵標準: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決定,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優先獎勵,學業及操行成績均相同時,抽籤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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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獎學金金額及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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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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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基金每年孳息所得為獎學金金融之參考(暫定每名新台幣壹萬元整);獎學金之發放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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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已享有其他獎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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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事務處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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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前學年內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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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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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程序:繳交之證件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複審後,陳校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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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獎勵名額:每學年度一名,如未達規定資格時得從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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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獎學金金額及發放:按基金每年孳息所得為獎學金金融之參考(暫定每名新台幣壹萬元整);獎學金之發放由學生事務處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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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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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2月2日 (五) 09:30的目前修訂版本

86.04.24 85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3次臨時會議通過
86.05.02(86)高醫法字第027號函訂定頒布
99.05.25 98學年度藥學系第8次系務會議暨第6次自我評鑑會議修正通過
99.06.21 98學年度藥學院第10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9.12.21 99學年度第2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100.01.20 高醫學務字第1001100282號函公布
103.12.01 103學年度第2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104.01.12高醫學務字第1031104356號函公布
104.03.16 103學年度第3次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通過
104.05.04高醫學務字第1041101311號函公布
104.10.14 104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04.11.27高醫學務字第1041103962號函公布
109.01.03 108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09.01.20 高醫學務字第1091100121號函公布
113.01.17 112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113.01.30 高醫學務字第1131100369號函公布

                
一、為紀念故許志堯教授,依其家屬捐贈獎學金而訂定「許志堯教授紀念獎學金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獎學金目的為獎勵本校藥學系五年級優秀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並貢獻社會。
三、本獎學金申請時間、資格及應繳證件:
   (一)申請時間: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壹個月內辦理之。
   (二)申請資格及應繳證件:
         1.申請書。
         2.成績單:繳交前學年成績單壹份(學業成績達80分以上及操行成績達85分以上者)。
四、獎勵標準: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決定,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優先獎勵,學業及操行成績均相同時,抽籤決定。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已享有其他獎助學金。
   (二)前學年內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六、審查程序:繳交之證件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複審後,陳校長核准。
七、獎勵名額:每學年度一名,如未達規定資格時得從缺。
八、獎學金金額及發放:按基金每年孳息所得為獎學金金融之參考(暫定每名新台幣壹萬元整);獎學金之發放由學生事務處依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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