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志堯教授紀念獎學金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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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前學年內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二)前學年內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六、 審查程序:
六、 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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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繳交之證件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務事務委員會會議複審後,陳校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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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繳交之證件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複審後,陳校長核准。
七、 獎勵名額:
七、 獎勵名額:
   每學年度一名,如未達規定資格時得從缺。
   每學年度一名,如未達規定資格時得從缺。

在2012年7月9日 (一) 16:02所做的修訂版本

86.04.24八十五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三次臨時會議通過
86.05.02(86)高醫法字第0二七號函訂定頒布
99.05.25 九十八學年度藥學系第八次系務會議暨第六次自我評鑑會議修正通過
99.06.21 九十八學年度藥學院第十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9.12.21 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100.01.20 高醫學務字第1001100282號函公布
                 
一、 為紀念故許志堯教授,依其家屬捐贈獎學金而訂定「許志堯教授紀念獎學金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獎學金目的為獎勵本校藥學系四年級優秀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並貢獻社會。
三、 本獎學金申請時間、資格及應繳證件:
     (一)申請時間: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壹個月內辦理之。
     (二)申請資格及應繳證件:
      1. 申請書(向學務處領取)。
      2. 藥學系學生會繳納會費收據。
       3. 成績單:繳交前學年成績單壹份(學業成績達八十分以上及操行成績達八十二分以上者)。
四、 獎勵標準:
   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決定,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優先獎勵,學業及操行成績均相同時,抽籤決定。
五、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已享有其他獎助學金。
    (二)前學年內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六、 審查程序:
   繳交之證件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複審後,陳校長核准。
七、 獎勵名額:
   每學年度一名,如未達規定資格時得從缺。
八、 獎學金金額及發放:
   按基金每年孳息所得為獎學金金融之參考(暫定每名新台幣壹萬元整);獎學金之發放由學生事務處依規定辦理。
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