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儒紀念獎學金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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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1.11.21(91)高醫校法(三)字第0二五號函.doc|91.11.21(91)高醫校法(三)字第0二五號函]]</font>
::::::::[[媒體:91.11.21(91)高醫校法(三)字第0二五號函.doc|91.11.21(91)高醫校法(三)字第0二五號函]]</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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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紀念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郭親儒老師,依其家屬捐款新台幣伍拾萬元設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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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紀念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郭親儒老師,依其家屬捐款新台幣伍拾萬元設立基金,以獎勵優秀學生及辦理學術交流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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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以獎勵優秀學生及辦理學術交流而訂定「親儒紀念獎學金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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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親儒紀念獎學金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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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要點設立目的為獎勵本學系四年級社會工作課程優秀學生及委請本學系學生實習事務小組舉辦社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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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要點設立目的為獎勵本學系四年級社會工作課程優秀學生及委請本學系學生實習事務小組舉辦社會工作課程相關之交流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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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課程相關之交流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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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獎學金申請時間及應繳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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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獎學金申請時間及應繳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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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請時間:每一學年度第二學期開學後兩週內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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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請時間:每一學年度第二學期開學後兩週內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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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應繳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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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應繳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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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成績單:繳各學年成績單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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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成績單:繳各學年成績單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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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申請表(向學生事務處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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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請表<向學生事務處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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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錄取標準依社會工作必修課程之成績高低順序為原則,若遇同分時,則以社會個案工作、社會團體工作、社區工作與實習(一)、(二)之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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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錄取標準依社會工作必修課程之成績高低順序為原則,若遇同分時,則以社會個案工作、社會團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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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績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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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區工作與實習(一)、(二)之平均成績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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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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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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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已享有其他獎助學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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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已享有其他獎助學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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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前學年內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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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前學年內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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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審查程序由本學系學生實習事務小組初審推薦,經系務會議通過,提學生事務委員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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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審查程序由本學系學生實習事務小組初審推薦,經系務會議通過,提學生事務委員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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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獎學金金額及名額,按基金每年孳息所得優先提供獎學金每學年至少壹名,獎學金之發放,依學校會計制度規定辦理;另基金孳息餘額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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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獎學金金額及名額,按基金每年孳息所得優先提供獎學金每學年至少壹名,獎學金之發放,依學校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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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工作課程相關之交流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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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規定辦理;另基金孳息餘額得辦理社會工作課程相關之交流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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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要點經本學系系務會議通過後,送學生事務委員會複審後,呈校長核准,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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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要點經本學系系務會議通過後,送學生事務委員會複審後,呈校長核准,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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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3月20日 (二) 16:07所做的修訂版本

85.12.17(85)高醫法字第O八九號函訂定頒佈
91.09.30九十一學年度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91.10.25九十一學年度第二次學生輔導委員會
91.11.07九十一學年度第三次法規委員會
91.11.21(91)高醫校法(三)字第0二五號函
        
一、  為紀念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郭親儒老師,依其家屬捐款新台幣伍拾萬元設立基金,以獎勵優秀學生及辦理學術交流而
   訂定「親儒紀念獎學金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要點設立目的為獎勵本學系四年級社會工作課程優秀學生及委請本學系學生實習事務小組舉辦社會工作課程相關之交流事宜。
三、  本獎學金申請時間及應繳證件:
  (一)申請時間:每一學年度第二學期開學後兩週內辦理之。
  (二)應繳證件:
   1. 成績單:繳各學年成績單壹份。
   2. 申請表(向學生事務處領取)。
四、  錄取標準依社會工作必修課程之成績高低順序為原則,若遇同分時,則以社會個案工作、社會團體工作、社區工作與實習(一)、(二)之平均
   成績為依據。
五、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已享有其他獎助學金者。       
  (二)前學年內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六、  審查程序由本學系學生實習事務小組初審推薦,經系務會議通過,提學生事務委員會決議。
七、  本獎學金金額及名額,按基金每年孳息所得優先提供獎學金每學年至少壹名,獎學金之發放,依學校會計制度規定辦理;另基金孳息餘額得辦理
   社會工作課程相關之交流事宜。
八、  本要點經本學系系務會議通過後,送學生事務委員會複審後,呈校長核准,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