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計畫結餘款分配、運用及管理作業要點

出自KMU LawDB

在2011年3月30日 (三) 15:15由Wiki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84.01.05法規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
84.01.20高醫法字第00五號函公布
84.03.22國科會臺會企字第0五一五號函同意備查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妥善運用行政院國科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補助計畫案之結
          餘款以持續推動必要的研究計晝及改善研發環境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第二條  為有效分配、運用結餘款,本校設立「計畫結餘款分配使用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核委員會)負責審
          核各結餘款再使用申請案。
第三條  前條委員會設委員九人,由校長就學術行政主管、教師、行政主管中擇聘之,採無給職,一年一聘。
第四條  運用方式:
          一、個別使用之結餘款:
            以持續推展個人研究之臨時性或特殊性經費支出之需求為目的,並視其以往之結餘績效狀況,得依其
              申請予以補助助理人員人事費或購買儀器設備等。
          二、聯合使用之結餘款:
            以持續研究群之共同研究為目的,各計畫主持人得相互週轉計畫結餘款,並視其以往之結餘績效狀況
              ,得依其申請予以補助出國開會、聘請助理、購買共用儀器設備等。
          三、統籌使用之結餘款:
            本校為增進科技研究發展及改善研發環境之需要,得統籌將結餘款運用在出國開會、考察、聘請管理
              共同事項之助理、共同的儀器設備、或個人與研究群之臨時性或特殊性之經費支出需求等。
第五條  分配額:
          一、個別使用者:
            以限於個別計畫主持人繳回結餘款額度之範圍,並應明示運用途徑。
          二、聯合使用者:
            集數個個別計畫之結餘款,並由數位主持人、研究人員依其額度、用途來共同使用。
          三、統籌使用:
            以運用改善科技研究環境、增聘人員、或購買共同使用之精密儀器為原則,但不得將當年度結餘款全
              數納為統籌使用。
第六條  申請限期:
          一、各計畫主持人應於每年十月初前將上一會計年度結案計畫之結餘款申請案送至學術教育推廣中心學術
              組彙整,並於當年十月底前送至國科會申請「補助計畫結餘款」再使用。
          二、未能於當年十月底前核銷之計畫,其結餘款得併入下年度計算。
第七條  本要點自公布日起實施。
個人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