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要點【自93年12月28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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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要點【自93年12月28日起廢止】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B8%C9%A7U%A5%A2%B7%7E%B3%D2%A4u%A4l%A4k%B4N%BE%C7%ADn%C2I%A1i%A6%DB93%A6%7E12%A4%EB28%A4%E9%B0_%BCo%A4%EE%A1j.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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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要點【自93年12月28日起廢止】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B8%C9%A7%55%A5%A2%B7%7E%B3%D2%A4%75%A4%6C%A4%6B%B4%4E%BE%C7%AD%6E%C2%49%A1%69%A6%DB93%A6%7E12%A4%EB28%A4%E9%B0%5F%BC%6F%A4%EE%A1%6A.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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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自93年12月28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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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3年12月28日起廢止】                           
                             91.12.23(91)高醫學法00六號
                             91.12.23(91)高醫學法00六號
                             依93.11.23教育部台高(一)字第0930135238C號函意見廢止
                             依93.11.23教育部台高(一)字第0930135238C號函意見廢止
第28行: 第29行:
第六條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校「學生就學獎補助經費」之額度中編列預算支應。
第六條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校「學生就學獎補助經費」之額度中編列預算支應。
第七條  本要點經學生輔導委員會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
第七條  本要點經學生輔導委員會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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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時亦同。</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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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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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6月9日 (三) 10:23所做的修訂版本

補助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要點【自93年12月28日起廢止】 (Word公文版本下載)

【自93年12月28日起廢止】                          
                            91.12.23(91)高醫學法00六號
                            依93.11.23教育部台高(一)字第0930135238C號函意見廢止
                            93.12.15九十三學年度第五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3.12.24九十三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五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3.12.28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46號函廢止

第一條  本校為協助近一年內非自願離職勞工之子女順利就學,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 
        一、因事業單位關廠、遷廠、歇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者。
        二、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規定情事之一而離
            職者。
        三、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
            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
第三條  凡本校大學部及研究所碩、博士班一、二年級學生(各類在職生及進修學士班除外)
        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近一年內符合第二條規定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者,得提出申
        請,但已領取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補助及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者,不得申
        請。
第四條  申請者須檢附下列資料:
        一、原任職事業單位開具之離職證明文件或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文
            件。
        二、申領近一個月失業保險給付再認定證明文件。
        三、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第五條  符合第三條資格者得於每學期開學日起二週內,向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申請,經學
        生輔導委員會審查後,呈請校長同意後發放,每名學生最高可補助其學雜費的二分之
        一。
第六條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校「學生就學獎補助經費」之額度中編列預算支應。
第七條  本要點經學生輔導委員會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
        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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