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單位組織運作要點

出自KMU LawDB

在2021年6月18日 (五) 16:06由Wiki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104.07.09 103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07.23 103學年度第6次校務會議核備
104.07.27 高醫秘字第1041102428號函公布
106.10.12 106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6.11.09 106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6.11.17 106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核備
107.02.08 106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107.04.26 106學年度第6次校務會議核備
108.05.29 107學年度第4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108.08.08 108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09.09 高醫秘字第1081103031號函公布
110.03.18 109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
110.06.18 高醫秘字第1101102001號函公布
一、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一條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配合校務發展需要設各行政單位,分設組或中心辦事,並置組長或主任及職員等人員。
三、研究發展處:分設學術研究、行政規劃及研究資源三組、醫學資訊與統計中心及實驗動物中心二中心,各設置組長或主任一人,組長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
    或由職員兼任之。醫學資訊與統計中心主任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實驗動物中心主任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專業技術人員兼任。各組或中心可設置秘書、專員、
    組員、辦事員、技正、技士、技佐等若干人。
    研究發展處為建立校園學術倫理規範,落實學術研究誠信,專責管理及統籌協調學術倫理相關業務,得設置學術倫理辦公室,為任務型單位,置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專任教師或職員
    兼任之,並得置組員、辦事員、研究助理等若干人。
四、教務處:分設招生、註冊課務及教務企劃三組、教學發展與資源中心、推廣教育與數位學習中心二中心,各置組長或中心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
    或由職員兼任之。得置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等若干人。
五、學生事務處:分設生活輔導、課外活動、衛生保健及職涯發展四組、軍訓室及學生心理輔導中心,各置組長或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
    兼任之。得置秘書、專員、組員、護理師、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輔導員、辦事員、軍訓教官等若干人。
六、總務處:分設事務、採購、出納、資產經營管理及營繕五組,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兼任之。得置專門委員、秘書、專員、組員、
    辦事員、技正、技士、技佐、警衛、技工、工友、司機等若干人。
七、圖書資訊處:分設資訊系統、網路技術、採編典藏、讀者服務及數位資源五組及校史暨醫學人文館,各置組長或館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
    兼任之。得置專門委員、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技正、技士、技佐等若干人。
八、國際事務處:分設企劃發展、學生交流及學術合作三組,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兼任之。得置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等若干人。
九、產學營運處:分設產學合作及智財保護與科技管理二組及創新育成中心,各置組長或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兼任之。得置專門委員、
    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技正、技士、技佐等若干人。
十、秘書處:分設行政事務、法規事務、校友暨公共事務及事業發展四組,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兼任之。得置秘書、專員、組員、
    辦事員等若干人。
    秘書處因校務發展及階段性任務業務需求,為規劃、協調、改進與評鑑全校校務研究相關事務,得設置校務研究暨企劃辦公室,為任務型單位,置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專任教師或
    職員兼任之,並得置組員、辦事員、研究員、研究助理等若干人。
十一、人力資源室:分設人力發展及福利考核二組,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兼任之。得置專員、組員、辦事員等若干人。
十二、會計室:分設歲計、會計及財務規劃三組,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兼任之。得置專員、組員、辦事員等若干人。
十三、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室:分設安全衛生、生物安全暨輻射防護兩組,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
      兼任,或由職員兼任之。得置專員、組員、辦事員、技正、技士、技佐、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護理師等若干人。
十四、稽核室:得置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等若干人。
十五、(刪除)
十六、各一級行政單位設有四個以上之二級行政單位者,且經學校評估為學校重大校務專案推動必要或業務繁重者,得置副主管一人。
      因組織或業務調整,置副主管之單位與第一項規定不符時,應於組織或業務調整後移除該單位之副主管職務。
十七、本要點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