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入服務學習之專業課程開課獎勵辦法【廢止】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第3行: 第3行:
:::::::::101.08.15  一○一學年度第1次人文社會科學院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通過
:::::::::101.08.15  一○一學年度第1次人文社會科學院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通過
:::::::::101.10.05  一○一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101.10.05  一○一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
:::::::::[[媒體:1011103155.doc|101.11.28  高醫院人字第1011103155號函公布]]</font>
+
:::::::::[[媒體:1011103155.doc|101.11.28  高醫院人字第1011103155號函公布]]
:::::::::105.01.20  人文社會科學院104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議通過
:::::::::105.01.20  人文社會科學院104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議通過
:::::::::105.02.19  一O四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105.02.19  一O四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在2016年4月7日 (四) 15:21所做的修訂版本

101.02.16 一○○學年度通識教育中心會議第3次會議通過
101.08.15 一○一學年度第1次人文社會科學院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通過
101.10.05 一○一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101.11.28 高醫院人字第1011103155號函公布
105.01.20 人文社會科學院104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議通過
105.02.19 一O四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105.03.03簽呈第1052600086號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達成「服務」與「學習」互相結合之全人教育目標,鼓勵開設服務學習融入專業課程,
     特訂定「高雄醫學大學融入服務學習之專業課程開課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各教學單位開設之專業科目,課程規劃之內容符合服務學習與社會參與式課程之內涵者。
第三條  融入服務學習之專業課程由各開課單位依其特色,將專業與服務理念結合,十八週課程中除專業課程應有之
     內容外,須包含至少六小時以上的校外服務活動。
第四條  實施內容如下:
      一、融入服務學習之專業課程,開課單位為各院、系(所)及中心。學生進行校外服務,悉依各開課單位
        教學之需,選定國內社區或非營利單位,經雙方協商約定後,安排學生前往服務實作。
      二、各開課單位依教務處排課時程與要求辦理,並繳交課程教學計畫至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審查,
        審查通過後始得給予開課獎勵。
第五條  經審查通過融入服務學習之專業課程,並且成功開課者,每一門課主負責老師可獲得教師評估項目中的
     「教學特殊表現」得分3分。
第六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法規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