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入服務學習之專業課程開課獎勵辦法【廢止】

出自KMU Law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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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2.16 一○○學年度通識教育中心會議第3次會議通過
101.08.15 一○一學年度第1次人文社會科學院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通過
101.10.05 一○一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101.11.28 高醫院人字第1011103155號函公布
105.01.20 人文社會科學院104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議通過
105.02.19 一O四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105.07.13 一O四學年度第六次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通過
105.07.25 一O四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107.01.11 一O六學年度第三次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通過
107.03.16 一O六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109.04.23 一O八學年度第三次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通過
109.06.10 一O八學年度第三次臨時教務會議通過
109.07.22 高醫心通字第1091102137號函公布
第1條	本校為達成「服務」與「學習」互相結合之全人教育目標,鼓勵開設服務學習融入專業課程,特訂定「高雄醫學大學融入
	服務學習之專業課程開課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各教學單位開設之專業科目,課程規劃之內容符合服務學習與社會參與式課程之內涵者。
第3條	融入服務學習之專業課程由各開課單位依其特色,將專業與服務理念結合,十八週課程中除專業課程應有之內容外,須包含至少12小時以上的校外服務活動。
第4條	實施內容如下:
	一、融入服務學習之專業課程,開課單位為各院、系(所)及中心。學生進行校外服務,悉依各開課單位教學之需,選定
	  國內社區或非營利單位,經雙方協商約定後,安排學生前往服務實作。
	二、各開課單位依教務處排課時程與要求辦理,並繳交課程教學計畫至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審查,審查通過後始得給予開課獎勵。
第5條	經審查通過融入服務學習之專業課程,並且成功開課者,每一門課主負責老師之獎勵方式,依教師評鑑辦法規定。
第6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法規辦理。
第7條	本辦法經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