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香粧品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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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2.11 (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07號函公布
:::::::::97.05.16 九十六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第5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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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5.23 九十六學年度藥學院第3次院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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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6.09 (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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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2.17 一O五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第4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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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3.23 一O五學年度藥學院第3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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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香粧品學系(以下簡稱本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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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香粧品學系(以下簡稱本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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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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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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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委員會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並遴選教師六至八人為委員,呈請校長聘任之。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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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系主任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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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遴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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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置委員八至十名,由教師代表與學生代表共同組成,由系主任推薦教師代表六至八名與學生代表一至二名,呈請校長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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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委員會基於研議、審訂及評鑑課程需要,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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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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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人擔任之。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三至六人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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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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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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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擔任本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職員之職務者,不得擔任本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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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本系「特色」、「師資」及「發展方向」研擬教學課程之科目學分、必修、選修、畢業學分數及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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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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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習學分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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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本系「特色」、「師資」及「發展方向」研擬教學課程之科目學分、必修、選修、畢業學分數及學生修習學分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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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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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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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審議教材及跨系所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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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審議教材及跨系所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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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決議事項呈報「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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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決議事項呈報「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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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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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作為次學期開課之改進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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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作為次學期開課之改進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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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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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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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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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要點經院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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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9月11日 (二) 10:08的目前修訂版本

96.12.11 (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07號函公布
97.05.16 九十六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第5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97.05.23 九十六學年度藥學院第3次院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97.06.09 (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11號
106.02.17 一O五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第4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106.03.23 一O五學年度藥學院第3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106.04.20 高醫院藥字第105003號函公布
一、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香粧品學系(以下簡稱本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二、本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系主任擔任之。
    (二)置委員八至十名,由教師代表與學生代表共同組成,由系主任推薦教師代表六至八名與學生代表一至二名,呈請校長聘任之。
       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之。
       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擔任本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職員之職務者,不得擔任本委員會委員。
三、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依本系「特色」、「師資」及「發展方向」研擬教學課程之科目學分、必修、選修、畢業學分數及學生修習學分相關規定。
    (二)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三)審議教材及跨系所學程。
    (四)決議事項呈報「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四、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作為次學期開課之改進參考。
五、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六、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