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香粧品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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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及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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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及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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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香品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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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香品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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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教評會設置委員七至九人,產生方式如下:系主任為當然委員並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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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教評會設置委員七至九人,產生方式如下:系主任為當然委員並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
     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二分之一委員由本系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同票時以教授優先為原則)。其餘
     二分之一委員由本系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同票時以教授優先為原則)。其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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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授委員人數不得少於遴選人數三分之二。
     教授委員人數不得少於遴選人數三分之二。
     本教評會名單由本學系主任簽請藥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院長核定後,陳請校長聘任之。
     本教評會名單由本學系主任簽請藥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院長核定後,陳請校長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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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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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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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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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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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學系教師之聘任及升等由本教評會初審通過後,向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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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學系教師之聘任及升等由本教評會初審通過後,向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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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投票委員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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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投票委員三分之二(
     含)以上贊同為通過。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含)以上贊同為通過。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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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時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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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時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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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報本學院院長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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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報本學院院長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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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有關本學系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標準事項,得由本教評會另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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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有關本學系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標準事項,得由本教評會另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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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要點經系教評會、院教評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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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本要點經系教評會、院教評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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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3月26日 (一) 16:58所做的修訂版本

92.10.03 九十二學年度香品學系第一次教評會修正通過
92.10.23九十二學年度藥學院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92.11.06九十二學年度第四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2.11.24高醫校法第0920200036號公布
100.08.15 一OO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第一次教評會修正通過
100.09.14 一OO學年度藥學院第一次院教評會修正通過
100.11.30高醫院藥字第1001103519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及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訂定本要點。
二、      香品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相同。
三、    本教評會設置委員七至九人,產生方式如下:系主任為當然委員並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
     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二分之一委員由本系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同票時以教授優先為原則)。其餘
     委員由系主任就本系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
     教授人數不足,得由系務會議自本校相關系(所)專任教授選聘之。
     教授委員人數不得少於遴選人數三分之二。
     本教評會名單由本學系主任簽請藥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院長核定後,陳請校長聘任之。
四、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五、      本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      本學系教師之聘任及升等由本教評會初審通過後,向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
七、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投票委員三分之二(
     含)以上贊同為通過。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八、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時應行迴避。
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報本學院院長核備。
十、      有關本學系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標準事項,得由本教評會另訂定之。
十一、    本要點經系教評會、院教評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