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香粧品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施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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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8.17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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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9.07九十六學年度藥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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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8.17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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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0.09九十六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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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6.11.22(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04號函公布.doc|96.11.22(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04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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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0.09九十六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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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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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藥學院香粧品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施行要點」(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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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藥學院香粧品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施行要點」(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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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簡稱本要點)。
         下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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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學系本學系學生得依相關規定自二年級起(轉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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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學系本學系學生得依相關規定自二年級起(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主系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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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主系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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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業年限)申請加修其他學系為雙主修。申請時其所修本學系學科必須全部成績及格;另須經雙方學系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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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業年限)申請加修其他學系為雙主修。申請時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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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本學系學科必須全部成績及格;另須經雙方學系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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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同意並經校方核准。
         任同意並經校方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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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校其他學系學生得申請本學系為雙主修,申請時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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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校其他學系學生得申請本學系為雙主修,申請時其所修原學系學科必須全部成績及格,且其最近一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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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修原學系學科必須全部成績及格,且其最近一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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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業成績平均分數達七十五分以上;另須經雙方學系主任同意並經校方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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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業成績平均分數達七十五分以上;另須經雙方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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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系每年級錄取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名額,依申請者歷年學業總平均分數,擇優錄取,但以不超過本學系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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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同意並經校方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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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系每年級錄取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名額,依申請者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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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學業總平均分數,擇優錄取,但以不超過本學系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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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年度新生招生名額百分之五為限。
         學年度新生招生名額百分之五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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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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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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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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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要點經系務、院務會議及本校教務會議通過,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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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要點經系務、院務會議及本校教務會議通過,自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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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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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8日 (五) 17:02所做的修訂版本

92.10.23九十二學年度藥學院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92.11.19九十二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8.17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9.07九十六學年度藥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10.09九十六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96.11.22(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04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藥學院香粧品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施行要點」(以
        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本學系本學系學生得依相關規定自二年級起(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主系延長
        修業年限)申請加修其他學系為雙主修。申請時其所修本學系學科必須全部成績及格;另須經雙方學系主
        任同意並經校方核准。
第三條 本校其他學系學生得申請本學系為雙主修,申請時其所修原學系學科必須全部成績及格,且其最近一學年
        學業成績平均分數達七十五分以上;另須經雙方學系主任同意並經校方核准。
第四條 本系每年級錄取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名額,依申請者歷年學業總平均分數,擇優錄取,但以不超過本學系該
        學年度新生招生名額百分之五為限。
第五條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要點經系務、院務會議及本校教務會議通過,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