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香粧品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施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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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9.07九十六學年度藥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9.07九十六學年度藥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10.09九十六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96.10.09九十六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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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6.11.22(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04號函公布.doc|96.11.22(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04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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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1.22(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04號函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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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1.09 一百學年度第四次系務暨第二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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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1.03一O一學年度第八次系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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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1.24一O一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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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1.05一O四學年度第九次系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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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5.01.20 一O四學年度藥學院第五次院務會議通過1.doc|105.01.20 一O四學年度藥學院第五次院務會議通過]]</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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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藥學院香粧品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施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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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第十條之規定訂定「藥學院香粧品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施行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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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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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學系學生得依相關規定自二年級起(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主系延長修業年限),申請加修其他學系或中山大學學士班學系為雙主修,但申請以一系為限。申請時其所修本學系學科必須全部成績及格,另須經雙方學系主任同意並經校方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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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學系本學系學生得依相關規定自二年級起(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主系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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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校各學系或中山大學學士班學生得自二年級起(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主系延長修業年限),申請本學系為雙主修,申請時其所修原學系學科必須全部成績及格,且其最近一學年學業成績名次在該班前百分之三十者;另須經雙方學系主任同意並經校方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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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業年限)申請加修其他學系為雙主修。申請時其所修本學系學科必須全部成績及格;另須經雙方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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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系每年級錄取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名額,依申請者歷年學業總平均分數,擇優錄取,但以不超過本學系該學年度新生招生名額百分之五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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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同意並經校方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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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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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校其他學系學生得申請本學系為雙主修,申請時其所修原學系學科必須全部成績及格,且其最近一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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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經系務、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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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業成績平均分數達七十五分以上;另須經雙方學系主任同意並經校方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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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系每年級錄取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名額,依申請者歷年學業總平均分數,擇優錄取,但以不超過本學系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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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年度新生招生名額百分之五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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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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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要點經系務、院務會議及本校教務會議通過,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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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2月1日 (四) 16:59的目前修訂版本

92.10.23九十二學年度藥學院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92.11.19九十二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8.17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9.07九十六學年度藥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10.09九十六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96.11.22(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04號函公佈
101.01.09 一百學年度第四次系務暨第二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102.01.03一O一學年度第八次系務會議通過
102.01.24一O一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105.01.05一O四學年度第九次系務會議通過
105.01.20 一O四學年度藥學院第五次院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第十條之規定訂定「藥學院香粧品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施行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學系學生得依相關規定自二年級起(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主系延長修業年限),申請加修其他學系或中山大學學士班學系為雙主修,但申請以一系為限。申請時其所修本學系學科必須全部成績及格,另須經雙方學系主任同意並經校方核准。
三、本校各學系或中山大學學士班學生得自二年級起(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主系延長修業年限),申請本學系為雙主修,申請時其所修原學系學科必須全部成績及格,且其最近一學年學業成績名次在該班前百分之三十者;另須經雙方學系主任同意並經校方核准。
四、本系每年級錄取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名額,依申請者歷年學業總平均分數,擇優錄取,但以不超過本學系該學年度新生招生名額百分之五為限。
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六、本要點經系務、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