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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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5.31九十五學年度藥學院第八次院務會議通過
96.06.13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96.07.25(96)高醫藥院通字96001號函公布
104.08.26(104)高醫藥院通字104001號函公布</font>
106.04.17 105學年度藥學院9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規劃及審議藥學院(以下簡稱本院)各系、所課程科目學分、必選修課程及通識課程相關事宜,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置藥學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	置主任委員一名,由院長擔任之,院長亦為本委員會之召集人。
二、	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院長、系主任、研究所所長、教學組組長為當然委員,另由各系所主管就該系所專任教師中推薦
一至三名經院長遴選六至九名為委員及學生代表一至二名,呈請校長聘任之。
三、	置執行秘書一名,由教學組組長兼任,綜理本委員會各項行政事務。
前項委員必要時,得由院長推薦校外專家學者、畢業校友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委員,呈請校長聘任之。
本委員會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擔任本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職員之職務者,不得擔任本委員會委員。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審議本院各「系、所課程委員會」之設置要點。
二、整合本院各系、所共同必修及通識教育課程等相關事項。
三、審議本院各「系、所課程委員會」所提之整合性學程、課程科目名稱及學分增減變動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校課程委員會」。
四、決議事項呈報「校課程委員會」審議。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依前條程序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作為下學年度開課之改進參考。
第五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第六條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