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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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3.10(89)高醫校法(二)字第00三號函公布
91.04.24(91)高醫校法(二)字第0一0號函公布
93.01.06高醫校法第0930200003號函公布
94.01.31高醫校法字第0940200001號函公布
96.05.31九十五學年度藥學院第八次院務會議通過
96.06.22九十五學年度第4次校務暨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96.08.30高醫院藥字0960007264號函公布
101.10.03 101學年度藥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2.07 101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3.05 103 高醫院藥字第1021100583號函公布
103.06.26 102學年度第9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10.30 103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11.17 103 高醫院藥字第1031103745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藥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對外代表本學院行使各項職務。院長之聘任
     依本學院院長遴選辦法規定辦理,自教授中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第三條  本學院視院務發展需要設「教學」、「研發暨國際」及「綜合」等三組,各置組長一人,
     由院長推薦助理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本學院得置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技正、技士及技佐等若干人。
第四條  本學院設下列學系及研究所:
     一、藥學系(學士班、碩士班、臨床藥學碩士班、博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
     二、天然藥物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
     三、香粧品學系(學士班、碩士班)
     四、各學系之學程其開設辦法另訂之。
     本學院因教學之需要,設下列學程:毒理學博士學位學程。
第五條  本學院因教學、研究之需要,得設各中心,其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第六條  本學院各學系(所)置主任(所長)一人,綜理系(所)務,其產生方式依本校系所主管遴選
     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辦理,遴選副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系主任及所長任期一任以三年為原則,期滿之連任由校長徵詢該系(所)主管遴選委員會意見,予以評鑑後,得連任一次。
     碩士班、博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得另置班主任,由院長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本學院毒理學博士學位學程置主任一人,由院長推薦副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主任
     之任期以三年為原則,期滿經校長同意後得連任一次。
     學位學程主任於任期中有不適任之情形,得由院長簽請校長核定後免兼主管職務。
第七條  本學院設院務會議,為院務決策會議,討論並議決重大事項。
     院務會議置委員若干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各學系主任、各研究所所長、學位學程主任、及各組組長。
     二、遴選委員:由本學院各學系(所)專任教師遴選之。(藥學系5名、香粧品學系2名、天然藥物
       研究所1名),委員遴選辦法由各學系(所)另定之。
     本學院院務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院長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八條  院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院務發展計畫。
     二、組織章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學系、研究所及附設研究中心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教務、學生事務、研究及其他院內重要事項。
     五、有關教學、課程規劃之研擬。
     六、院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院長提議事項。
第九條  本學院所屬系所設系(所)務會議,由系(所)主管及該系(所)教師等組成之。必要時得邀請學生
     代表列席討論與其學業、生活有關之事項。以系(所)主管為主席,負責研議該系(所)教學、
     研究、輔導、服務及其他相關事項。
     本學院必要時得辦理院及系所聯席會議。
第十條  本學院為推動院務之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其設置辦法或要點另訂定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