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藥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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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2.11.(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08號函公布
97.05.16 九十六學年度藥學系第3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97.05.23 九十六學年度藥學院第3次院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97.06.09(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10號函公布
106.04.17一0五學年度藥學院第9次院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藥學系(以下簡稱本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二、本委員會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並於本系專任教師中遴選教師六至十人與學生代表一至三人為委員,呈請校長聘任之。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三、本委員會基於研議、審訂及評鑑課程需要,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委員。擔任本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職員之職務者,不得擔任本委員會委員。
四、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各項內外部回饋意見採主題式課程審查,落實課程品質管控。
1.檢覈教材上網進度。
2.落實課程教材審查。
3.審核課程學習成效標準。
4.落實課程大綱、進度表審查作業,並依委員意見修訂課程內容。
5.依課程評量、畢業生流向、就業滿意度及雇主滿意度結果,檢討課程規劃適切性。
(二)依本學系發展特色及多元回饋(如:教學評量、課程外審、雇主及校友滿意度等)研擬課程架構及學分數等,並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三)依校外專家意見及市場資訊,以客觀角度檢討本學系教育目標及課程規劃與社會發展趨勢相符。
(四)其他本學系課程規劃之相關事宜。
五、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做為下學年度開課之改進參考。
六、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達二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達二分之一贊成始得通過決議。
七、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