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藥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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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7.06.09(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10號函公布.doc|97.06.09(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10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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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藥學系(以下簡稱本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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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藥學系(以下簡稱本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
         點。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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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委員會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並於本系專任教師中遴選教師六至十人為委員,呈請校長聘任之。各委員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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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委員會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並於本系專任教師中遴選教師六至十人為委員,呈請校長聘任之。各委員採
         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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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基於研議、審訂及評鑑課程需要,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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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委員會基於研議、審訂及評鑑課程需要,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委員。
         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一至五人列席。
         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一至五人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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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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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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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本系「特色」、「師資」及「發展方向」研擬教學課程之科目學分、必修、選修、畢業學分數及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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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本系「特色」、「師資」及「發展方向」研擬教學課程之科目學分、必修、選修、畢業學分數及學生
             修習學分相關規定。
             修習學分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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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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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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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審議教材及跨系所學程。
+
         (三)審議教材及跨系所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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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決議事項呈報「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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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決議事項呈報「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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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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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
         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做為下學年度開課之改進參考。
         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做為下學年度開課之改進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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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達二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達二分之一贊成始得通過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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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達二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達二分之一贊成始得通過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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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要點經院課程委員會審議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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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要點經院課程委員會審議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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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3月26日 (一) 16:14所做的修訂版本

96.12.11.(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08號函公布
97.05.16 九十六學年度藥學系第3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97.05.23 九十六學年度藥學院第3次院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97.06.09(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10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藥學系(以下簡稱本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
        點。
二、   本委員會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並於本系專任教師中遴選教師六至十人為委員,呈請校長聘任之。各委員採
        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三、   本委員會基於研議、審訂及評鑑課程需要,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委員。
        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一至五人列席。
四、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依本系「特色」、「師資」及「發展方向」研擬教學課程之科目學分、必修、選修、畢業學分數及學生
            修習學分相關規定。
        (二)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三)審議教材及跨系所學程。
        (四)決議事項呈報「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五、   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
        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做為下學年度開課之改進參考。
六、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達二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達二分之一贊成始得通過決議。
七、   本要點經院課程委員會審議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