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藥學系藥學實習分發實施要點

出自KMU LawDB

在2010年6月2日 (三) 11:25由WikiSysop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藥學院藥學系藥學實習實施要點 (Word公文版本下載)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八十四學年度學生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
                                (九十學年度藥學系藥學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90.10.05)
                                (九十學年度藥學系藥學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91.05.14)
                                 (九十四學年度藥學系藥學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95.03.21)
                                98.04.01 (97)高醫藥院通字97006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實施藥學實習(以下簡稱本實習),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學生實(見)習分發作業辦法而訂定
           本要點。
第二條	實習資格為修過藥學系(以下簡稱本系)所有必修課程之學生,實習時間於藥學系四年級下
           學期。
第三條	實習單位為教學醫院藥劑部(或藥劑科)。
第四條	實習學生志願之填選及分發,依其二年級及三年級學年成績之總平均排定名次辦理之;雙
           主修者,依本系二年級及三年級必選修課程成績之總平均,納入本系學生排名分發;分
           發當日無故逾時或不到者,以自動棄權論。
第五條	參加實習學生經分發後,不得任意變更,若確實有更改實習單位之需求者(例如:家庭重大
           變故、適應不良等),由學生提出申請,經藥學實習委員會審核,由系主任及院長同意後辦
           理。
第六條	參加本實習時,不可同時選修課程。
第七條	實習期間,應遵守本校及各實習單位之規定,如有違反規定,依規定懲處。
第八條	為維護實習學生與實習機構人員、病患之健康,實習學生應於實習機構報到前,依據本校
           及該實習機構之規定做好相關預防疫苗注射並提供健檢證明資料。
第九條	實習學生於完成實習後一週內,應繳交實習報告及參與筆試;實習成績之考核方式如下:
	     一、實習單位成績占百分之六十。 
	     二、實習報告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三、實習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或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要點提本系課程委員會審議,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自公佈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個人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