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藥學系藥學實習分發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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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學院藥學系藥學實習實施要點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C3%C4%BE%C7%B0%7C%C3%C4%BE%C7%A8%74%C3%C4%BE%C7%B9%EA%B2%DF%B9%EA%AC%49%AD%6E%C2%49.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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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四學年度學生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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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學年度藥學系藥學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9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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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學年度藥學系藥學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9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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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四學年度藥學系藥學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95.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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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8.04.01 (97)高醫藥院通字97006號函公布.doc|98.04.01 (97)高醫藥院通字97006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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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2.14一O一學年度藥學系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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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高醫院藥字第102004號.doc|102.04.17高醫院藥字第102004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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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21一O二學年度藥學系實習委員會第2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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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11一O二學年度藥學系第3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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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27一O二學年度藥學系第7次系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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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4.14一O二學年度藥學系第7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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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2.24一O四學年度藥學系實習委員會第3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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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5.1.11學生實習分發要點.doc|105.1.11 一O四學年度藥學系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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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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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實施藥學實習(以下簡稱本實習),依據本校生實(見)習分發作業辦法而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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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四學年度學生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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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習資格為修過藥學系(以下簡稱本系)所有必修課程之學生,實習時間於藥學系四年級下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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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學年度藥學系藥學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9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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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習單位為教學醫院藥劑部(或藥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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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學年度藥學系藥學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9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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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習學生志願之填選及分發,執行分發時,每位學生發給一份印有實習單位之選單,經其勾選填入「1」表示第一志願後投入籤桶,第一輪規定時間內投選結束,隨即由本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委員依序抽出實習學生名單至額滿為止;未選上實習單位之學生則進行第二輪勾選填入「2」表示第二志願,實習單位則限於尚未額滿之單位,分發方式如第一輪;第二輪仍未選上實習單位之學生則繼續進行下輪勾選填入「3」、「4」…表示第三、四…志願,至所有學生選上實習單位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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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四學年度藥學系藥學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95.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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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參加實習學生經分發後,不得任意變更,若確實有更改實習單位之需求者(例如:家庭重大變故等突發狀況),由學生提出申請,經藥學實習委員會審核,由系主任及院長同意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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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04.01 (97)高醫藥院通字97006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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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參加本實習時,以不同時選修其他課程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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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實施藥學實習(以下簡稱本實習),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學生實(見)習分發作業辦法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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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實習期間,應遵守本校及各實習單位之規定,如有違反規定,依規定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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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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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為維護實習學生與實習機構人員、病患之健康,實習學生應於實習機構報到前,依據本校及該實習機構之規定做好相關預防疫苗注射並提供健檢證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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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實習資格為修過藥學系(以下簡稱本系)所有必修課程之學生,實習時間於藥學系四年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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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實習學生於完成實習後一週內,應繳交實習報告及參與筆試;實習成績之考核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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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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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習單位成績占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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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實習單位為教學醫院藥劑部(或藥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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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習報告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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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實習學生志願之填選及分發,依其二年級及三年級學年成績之總平均排定名次辦理之;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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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習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三十(含實習前測、國考平台考試、實習後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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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修者,依本系二年級及三年級必選修課程成績之總平均,納入本系學生排名分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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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或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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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當日無故逾時或不到者,以自動棄權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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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經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及系務會議通過後,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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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參加實習學生經分發後,不得任意變更,若確實有更改實習單位之需求者(例如:家庭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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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變故、適應不良等),由學生提出申請,經藥學實習委員會審核,由系主任及院長同意後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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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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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參加本實習時,不可同時選修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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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實習期間,應遵守本校及各實習單位之規定,如有違反規定,依規定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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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為維護實習學生與實習機構人員、病患之健康,實習學生應於實習機構報到前,依據本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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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該實習機構之規定做好相關預防疫苗注射並提供健檢證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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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實習學生於完成實習後一週內,應繳交實習報告及參與筆試;實習成績之考核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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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實習單位成績占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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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實習報告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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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實習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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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或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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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要點提本系課程委員會審議,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自公佈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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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12月20日 (三) 17:48的目前修訂版本

八十四學年度學生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
九十學年度藥學系藥學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90.10.05
九十學年度藥學系藥學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91.05.14
九十四學年度藥學系藥學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95.03.21
98.04.01 (97)高醫藥院通字97006號函公布
101.12.14一O一學年度藥學系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
102.04.17高醫院藥字第102004號函公布
103.2.21一O二學年度藥學系實習委員會第2次會議通過
103.3.11一O二學年度藥學系第3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103.3.27一O二學年度藥學系第7次系務會議通過
103.4.14一O二學年度藥學系第7次院務會議通過
104.12.24一O四學年度藥學系實習委員會第3次會議通過
105.1.11 一O四學年度藥學系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一、為實施藥學實習(以下簡稱本實習),依據本校生實(見)習分發作業辦法而訂定本要點。
二、實習資格為修過藥學系(以下簡稱本系)所有必修課程之學生,實習時間於藥學系四年級下學期。
三、實習單位為教學醫院藥劑部(或藥劑科)。
四、實習學生志願之填選及分發,執行分發時,每位學生發給一份印有實習單位之選單,經其勾選填入「1」表示第一志願後投入籤桶,第一輪規定時間內投選結束,隨即由本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委員依序抽出實習學生名單至額滿為止;未選上實習單位之學生則進行第二輪勾選填入「2」表示第二志願,實習單位則限於尚未額滿之單位,分發方式如第一輪;第二輪仍未選上實習單位之學生則繼續進行下輪勾選填入「3」、「4」…表示第三、四…志願,至所有學生選上實習單位為止。
五、參加實習學生經分發後,不得任意變更,若確實有更改實習單位之需求者(例如:家庭重大變故等突發狀況),由學生提出申請,經藥學實習委員會審核,由系主任及院長同意後辦理。
六、參加本實習時,以不同時選修其他課程為原則。
七、實習期間,應遵守本校及各實習單位之規定,如有違反規定,依規定懲處。
八、為維護實習學生與實習機構人員、病患之健康,實習學生應於實習機構報到前,依據本校及該實習機構之規定做好相關預防疫苗注射並提供健檢證明資料。
九、實習學生於完成實習後一週內,應繳交實習報告及參與筆試;實習成績之考核方式如下:
(一)實習單位成績占百分之五十。 
(二)實習報告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三)實習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三十(含實習前測、國考平台考試、實習後測)。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或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經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及系務會議通過後,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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