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藥學系藥學實習分發實施要點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第6行: 第6行:
:::::::::[[媒體:98.04.01 (97)高醫藥院通字97006號函公布.doc|98.04.01 (97)高醫藥院通字97006號函公布]]</font>
:::::::::[[媒體:98.04.01 (97)高醫藥院通字97006號函公布.doc|98.04.01 (97)高醫藥院通字97006號函公布]]</font>
<pre>
<pre>
-
第一條  為實施藥學實習(以下簡稱本實習),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學生實(見)習分發作業辦法而訂定本要點。
+
一、 為實施藥學實習(以下簡稱本實習),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學生實(見)習分發作業辦法而訂定本要點。
-
第二條  實習資格為修過藥學系(以下簡稱本系)所有必修課程之學生,實習時間於藥學系四年級下學期。
+
二、 實習資格為修過藥學系(以下簡稱本系)所有必修課程之學生,實習時間於藥學系四年級下學期。
-
第三條  實習單位為教學醫院藥劑部(或藥劑科)。
+
三、 實習單位為教學醫院藥劑部(或藥劑科)。
-
第四條  實習學生志願之填選及分發,依其二年級及三年級學年成績之總平均排定名次辦理之;雙主修者,依本系
+
四、 實習學生志願之填選及分發,依其二年級及三年級學年成績之總平均排定名次辦理之;雙主修者,依本系二年級及三年
-
          二年級及三年級必選修課程成績之總平均,納入本系學生排名分發;分發當日無故逾時或不到者,以自動
+
        級必選修課程成績之總平均,納入本系學生排名分發;分發當日無故逾時或不到者,以自動棄權論。
-
          棄權論。
+
五、 參加實習學生經分發後,不得任意變更,若確實有更改實習單位之需求者(例如:家庭重大變故、適應不良等),由學生
-
第五條  參加實習學生經分發後,不得任意變更,若確實有更改實習單位之需求者(例如:家庭重大變故、適應不
+
        提出申請,經藥學實習委員會審核,由系主任及院長同意後辦理。
-
          良等),由學生提出申請,經藥學實習委員會審核,由系主任及院長同意後辦理。
+
六、 參加本實習時,不可同時選修課程。
-
第六條  參加本實習時,不可同時選修課程。
+
七、 實習期間,應遵守本校及各實習單位之規定,如有違反規定,依規定懲處。
-
第七條  實習期間,應遵守本校及各實習單位之規定,如有違反規定,依規定懲處。
+
八、 為維護實習學生與實習機構人員、病患之健康,實習學生應於實習機構報到前,依據本校及該實習機構之規定做好相關
-
第八條  為維護實習學生與實習機構人員、病患之健康,實習學生應於實習機構報到前,依據本校及該實習機構之
+
        預防疫苗注射並提供健檢證明資料。
-
          規定做好相關預防疫苗注射並提供健檢證明資料。
+
九、 實習學生於完成實習後一週內,應繳交實習報告及參與筆試;實習成績之考核方式如下:
-
第九條  實習學生於完成實習後一週內,應繳交實習報告及參與筆試;實習成績之考核方式如下:
+
    (一)實習單位成績占百分之六十。 
-
一、實習單位成績占百分之六十。 
+
    (二)實習報告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
二、實習報告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
    (三)實習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
三、實習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
十、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或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或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十一、 本要點提本系課程委員會審議,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自公佈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十一條 本要點提本系課程委員會審議,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pre>
</pre>

在2012年3月26日 (一) 16:32所做的修訂版本

八十四學年度學生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
九十學年度藥學系藥學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90.10.05
九十學年度藥學系藥學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91.05.14
九十四學年度藥學系藥學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95.03.21
98.04.01 (97)高醫藥院通字97006號函公布
一、	為實施藥學實習(以下簡稱本實習),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學生實(見)習分發作業辦法而訂定本要點。
二、	實習資格為修過藥學系(以下簡稱本系)所有必修課程之學生,實習時間於藥學系四年級下學期。
三、	實習單位為教學醫院藥劑部(或藥劑科)。
四、	實習學生志願之填選及分發,依其二年級及三年級學年成績之總平均排定名次辦理之;雙主修者,依本系二年級及三年
        級必選修課程成績之總平均,納入本系學生排名分發;分發當日無故逾時或不到者,以自動棄權論。
五、	參加實習學生經分發後,不得任意變更,若確實有更改實習單位之需求者(例如:家庭重大變故、適應不良等),由學生
        提出申請,經藥學實習委員會審核,由系主任及院長同意後辦理。
六、	參加本實習時,不可同時選修課程。
七、	實習期間,應遵守本校及各實習單位之規定,如有違反規定,依規定懲處。
八、	為維護實習學生與實習機構人員、病患之健康,實習學生應於實習機構報到前,依據本校及該實習機構之規定做好相關
        預防疫苗注射並提供健檢證明資料。
九、	實習學生於完成實習後一週內,應繳交實習報告及參與筆試;實習成績之考核方式如下:
	     (一)實習單位成績占百分之六十。 
	     (二)實習報告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三)實習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十、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或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一、	本要點提本系課程委員會審議,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自公佈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