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藥學系研究生獎學金申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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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23 九十二學年度藥學研究所第一次所務會議通過
95.3.6 九十四學年度藥學研究所第七次所務會議通過
99.3.17 九十九學年度藥學系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
102.4.25一0一學年度藥學系第九次系務會議通過
102.12.17一0二學年度藥學系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
104.09.23一0四學年度藥學系第二次研究生考核委員會通過
105.03.07一0四學年度藥學系第三次研究生考核委員會通過
105.04.01一0四學年度藥學系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
106.03.06一0五學年度藥學系第二次研究生考核委員會通過
106.03.17一0五學年度藥學系第7次系務會議通過
110.03.11一0九學年度藥學系第三次研究生考核委員會通過
110.06.10 109學年度藥學系第6次系務會議通過
110.8.4 110學年度高醫系藥字第1101102596號函公告
第一條 名額依學務處當年度推薦人數之規定辦理。名額分配依各年級人數比例調整。
第二條 操行成績85分(含)以上,前一學期修課學分數至少3學分(已達畢業學分數者,不在此限),方得提出申請。
第三條 依照前一學期必修課程加權平均成績和發表論文計分,同分參酌依總成績高低排名。
       計分方法
       一、碩士生:學業成績(60%)及論文發表(40%),上學期限碩二及提早入學碩一生、下學期限碩一及提早入學碩二生申請。
       二、博士生:學業成績(40%)及論文發表(60%),已達畢業學分數者,一律以論文分數核計。
       三、研究論文需於修讀學位期間發表且掛名本校藥學系,且只能提出一次(檢附接受文件或抽印本)為限,不得重覆使用。
       四、論文發表評分,依每篇論文之[期刊排名加權分數]x[作者排名加權分數]後累加計算
           (一):學術論文刊登期刊排名加權分數:國內外SCI期刊
           最佳排名(百分位數)	         加權分數
           排名≦10%	                 14分
           10%<排名≦20%	                 12分
           20%<排名≦40%	                 10分
           40%<排名≦60%	                 8分
           60%<排名≦80%	                 6分
           80%<排名	                 4分
           (二):作者排名加權分數
           作者序	                        加權分數
           1.第一作者	                        4分
           2.第二作者(限第一作者為指導教授時)	4分
           3.共同第一作者依人數均分貢獻度	  
第四條 本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