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藥學系學生實習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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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9.21 106學年度藥學系實習委員會第1次會議通過
107.02.01 106學年度藥學系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107.02.26 106學年度藥學院第8次院務會議通過
107.09.18 107學年度藥學系實習委員會第1次會議通過
107.12.19 107學年度藥學系實習委員會第2次會議通過
108.03.12 107學年度藥學系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108.03.14 107學度第藥學院第7次院務會議通過
108.10.28 108學年度藥學系實習委員會第2次會議通過
108.11.25 108學年度藥學系實習委員會第3次會議通過
108.12.05 108學年度藥學系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109.02.27 108學年度藥學院第10次院務會議通過
109.08.31 高醫院藥字第1091102734號函公告實施
111.02.10 110學年度藥學系實習委員會第4次會議通過
111.03.28 110學年度藥學系第6次系務會議通過
111.04.18 110學年度藥學院第9次院務會議通過
111.05.13 高醫系藥字第1111101784號函公告實施
111.06.21 110學年度藥學系實習委員會第7次會議通過
111.07.11 110學年度藥學系第9次系務會議通過
111.07.14 110學年度藥學院第12次院務會議通過
111.08.04 高醫系藥字第1111103062號函公告實施
一、為辦理藥學系(大學部、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臨床藥學碩士班及博士班) (以下簡稱本系)學生實習,依據本校學生實習辦法
    第八條訂定本要點。
二、學生實習之分發依本系與實習機構協商實習事宜,進行學生資格審查並分配實習單位人數,經本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符合
    本系醫院藥學實習分發實施要點,進行分發作業,醫院藥學實習分發如附件,107學年度之前(包含107學年度)入學學生之分發方式
    如附件一,108學年度起入學學生之分發方式如附件二,其他單位依下列原則施行:
    (一) 實習學生志願之選填由高年級優先。若上修課程者,依開課年級修課優先。若
         修習同門課已達畢業門檻學分者,無論該生年級則依成績進行分發。
    (二) 實習學生志願之分發,執行分發時,依該生二年級至前一學期必修平均總成績
         全班排名次順序選填實習單位。
    (三) 若實習單位另有分發或規定,則上述選填志願方法依照實習單位另訂,單位分
         發後則由單位通知名額給實習主授課教師。
三、本系學生進行醫院藥學實習分發時,若於修習藥學實習(含藥學科學實習、社區藥學實習、中藥實習或藥學實習(A)(B)(C)(D))等實
    習課程及海外實務研習有以下重大違規者,經本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裁定後,該生需於當學期修習醫院藥學實習之全體學生分發完成後
    才得進行實習分發(109學年度起醫院實習分發適用):
    (一) 實習或海外實務研習後但未選課。
    (二) 實習或海外實務研習分發後未執行。
    (三) 實習或海外實務研習期間修習課程(含暑修)。
四、本系分發作業完成後應與各實習機構簽訂實習合約,並將實習合約及相關資料函覆實習機構。若學生自行接洽廠商或實習機構,
    應於分發作業前繳交申請表,且經本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裁定後方可成為本系實習分發機構,學生完成分發後實習機構需完成簽約後
    方可成為本系之核准實習機構。
五、本系完成分發作業後,備妥實習合約副本及相關資料送交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備查。
六、本系學生於實習期間應遵守實習機構有關實習之規定及行事曆實習;實習生請假辦法如附件三。
七、本校需給予實習生投保實習團體保險,本系需給予學生校外實習之本校教師於訪視時投保意外保險。
八、為維護實習學生與實習機構人員、病人之健康,實習學生應於實習機構報到前,依據本校及該實習機構之規定做好相關預防
    疫苗注射並提供健檢證明資料。
九、實習結束後,本系應彙整各實習機構評定之學生實習成績,並輸入至本校校務資訊系統,送交教務處備查。
十、本系及教師職責:
    (一) 篩選符合實習之機構。
    (二) 召開實習說明會,向學生介紹實習機構概況、實習內容及相關事項。
    (三) 定期訪視並督導學生實習。
    (四) 輔導協調學生變故。
    (五) 評估學生實習成效。
十一、學生職責:
    (一) 遵守機構之規定,並接受機構之督導。
    (二) 完成學校及機構規定之各項作業。
    (三) 自行負責實習期間食宿及交通。
十二、實習機構職責:
    (一) 提供校方有關機構簡介及各項有關實習之資料。
    (二) 依實習狀況之需要應安排督導人員及督導事宜。
    (三) 與學校保持聯繫,若發現學生有不適實習之情況隨時照會學校。
十三、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四、本要點經本系學生實習委員會、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