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藥學系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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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6.21九十八學年度藥學院第十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6.21九十八學年度藥學院第十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媒體:99.10.14高醫院藥字991104490號函公布.doc|99.10.14高醫院藥字991104490號函公布]]
::::::[[媒體:99.10.14高醫院藥字991104490號函公布.doc|99.10.14高醫院藥字991104490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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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1.23一O一學年度藥學系第六次系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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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1.31一O一學年度藥學院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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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高醫院藥字第102005號.doc|102.04.17高醫院藥字第102005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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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藥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大學部優秀學生繼續留在本學系就讀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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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已更名為「學士班學生修讀藥學院藥學系碩士班課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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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依本校五學年學、碩士學位辦法第二條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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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學系三年級學生須取得前五學期必修科目之學分且前三學期之學期平均成績80分以上或學期成績總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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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在學生數前百分之三十內,始得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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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申請日期於每學年度下學期依公布時間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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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申請者經本學系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選會)甄選通過者,即取得本學系碩士班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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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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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選會甄選時應依申請者之學業總成績、成績排名及面試成績等,決定預研生通過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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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預選會負責有關五學年學、碩士甄選事宜,由本學系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另置委員四名由系主任遴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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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學系預研生錄取名額以不超過次學年度碩士班甄試名額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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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預研生必須於第八學期(含)之前取得學士學位,否則喪失預研生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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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預研生於大學期間所修之本系研究所課程,可全部抵免。研究所課程若以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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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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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過,由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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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年2月26日 (二) 11:32的目前修訂版本

98.09.23九十八學年度藥學系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98.10.20九十八學年度藥學院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99.01.05高醫藥院通字98006號函公布
99.05.25九十八學年度藥學系第八次系務會議暨第六次自我評鑑會議修正通過
99.06.21九十八學年度藥學院第十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9.10.14高醫院藥字991104490號函公布
102.01.23一O一學年度藥學系第六次系務會議通過
102.01.31一O一學年度藥學院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04.17高醫院藥字第102005號函公布
                                           
本細則已更名為「學士班學生修讀藥學院藥學系碩士班課程施行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