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藥學系外國學生招生施行細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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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7.21九十九學年度第六次系務會議通過
100.07.22 九十九學年度藥學院第九次院務會議通過
100.09.16一OO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100.11.08高醫系藥字第1001103267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高雄醫學大學外國學生招生辦法」訂定「高雄醫學大學藥學院藥學系外國學生招生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外國學生係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辦法」第二條規定辦理。
第三條	 外國學生業已依教育部「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申請入學就學者,已完成原申請入學就讀學程者,如欲續就讀下一
     學程,悉依本校國內學生入學方式處理。
第四條  本系外國學生招生名額明定於各學年度招生簡章。
第五條  申請入學之外國學生,應於本校教務處公佈招生簡章內之期限提出申請,相關繳交資料依「高雄醫學大學外國學生招生
     辦法」第五條規定。
第六條  本系招收外國學生之入學標準、審查方式、收費標準如下:
      一、入學標準:
        (一)學業成績優良。  
        (二)必須修畢生物學、化學、物理學或數學,合計至少2學科。
      二、審查方式:所有申請文件,由教務處彙整送請本系評審,本系應組成甄審委員會辦理評審及考試事宜,評審結果
             應將有關資料連同會議紀錄送教務處,提交本校外國學生招生委員會複審,審查結果簽請校長核定後,
             再個別通知入學。本系甄審委員會之設置,以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及委員若干人組成。
      三、收費標準:依據本校外國學生招生簡章之公告收費。 
第七條  外國學生如因簽證或其他事故不能按時註冊時,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逕向本校申請延期註冊,最長不得逾該學年第一
     學期三分之一課程。
     外國學生到校時,已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三分之一課程者,當學年不得入學。
第八條  外國學生保留入學資格、轉學、轉系、休學、退學及其他學籍、生活考核等事項,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細則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十條  本細則經系務、院務及教務會議核備後,自公佈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