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藥學系外國學生招生施行細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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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年2月26日 (二) 15:04所做的修訂版本

100.07.21 九十九學年度第六次系務會議通過
100.07.22 九十九學年度藥學院第九次院務會議通過
100.09.16 一OO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100.11.08高醫系藥字第1001103267號函公布
102.01.23 一O一學年度第六次系務會議通過
102.01.31 一O一學年度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02.05 一O一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07.09高醫系藥字第1031102159號函公布
108.01.23 1083300019號簽呈公布廢止

第一條  依據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外國學生係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規定」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辦理。
第三條  外國學生業已依教育部「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申請入學就學者,已完成
     原申請入學就讀學程者,除申請碩士班以上學程,得逕依本校規定辦理,
     如擬繼續在臺就讀者,悉依本校國內學生入學方式處理。
第四條  本學系外國學生招生名額明定於各學年度招生簡章。
第五條  申請入學之外國學生,應於本校教務處公佈招生簡章內之期限提出申請,
     相關繳交資料依「高雄醫學大學外國學生招生規定」第六條規定。
第六條  本學系招收外國學生之入學標準、審查方式、收費標準如下:
     一、入學標準:學業成績優良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大學部:
        1. 必須修畢生物學、化學、物理學或數學,合計至少2學科。
        2. 具下列華語能力證明者,優先考慮:
         (1)漢語水平考試(HSK)六級(含)以上,或華語能力測驗(SC-TOP)三級(含)以上,
           或其他同等的證書。
         (2)保證申請者具備有了解中文講授課程能力的推薦書。
      (二)碩士班:
        1. 獲教育部認可國內、外大學之藥學系及化學、香粧品學、生物學、生物科技等
          相關學系學士學位者,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屬實者。
        2. 具下列華語能力證明者,優先考慮:
         (1)漢語水平考試(HSK)六級(含)以上,或華語能力測驗(SC-TOP)三級(含)以上,
           或其他同等的證書。
         (2)保證申請者具備有了解中文講授課程能力的推薦書。
     二、審查方式:所有申請文件,由教務處彙整轉送本學系評審,本學系應組成甄審
            委員會辦理評審及考試事宜,評審結果應將有關資料連同會議紀錄
            送教務處,提交本校外國學生招生委員會審議,審查結果簽請校長
            核定後,再個別通知入學。本學系甄審委員會之設置,以系主任為
            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及委員若干人組成。
     三、收費標準:依據本校外國學生招生簡章之公告收費。
第七條  外國學生如因簽證或其他事故不能按時註冊時,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逕向本校申請延期註冊。
     外國學生註冊入學時,未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修業期間三分之一者,於當學期入學;
     以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修業期間三分
     之一者,於第二學期或下一學年註冊入學。但教育部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備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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