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藥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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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04.29(85)高八十八學年度第0三九號函頒布
94.09.27九十四學年度藥學系第一次、藥學研究所第二次系所務會議通過
98.09.23九十八學年度藥學系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99.08.16九十九學年度藥學系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99.08.23九十九學年度藥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99.10.14高醫院藥字第0991104491號函公布
100.08.15一百學年度藥學系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100.09.29一百學年度藥學院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100.11.23高醫院藥字第1001103588號函公布
102.01.08一O一學年度藥學系第五次系務會議通過
102.01.24一O一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102.01.31一O一學年度藥學院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103.09.11高醫院藥字第1031102173號函公布
102.01.08 一O一學年度藥學系第五次系務會議通過
102.01.24 一O一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1.31 一O一學年度藥學院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104.02.12 一O三學年度藥學系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
104.02.13 一O三學年度藥學院第五次院務會議通過
104.02.16 一O三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104.10.21 高醫系藥字第1041103375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轉系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校其他學系學生於第二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入本學系二年級肄業;於第三學年或第四學年開始前,
    得申請轉入本學系二年級或三年級肄業;申請時原學系所修學科必須全部成績及格且其上學年學業
    成績平均分數達八十分以上,且排名全班前百分之三十。
第三條 符合前條標準者,得參加轉系考試,考試科目為英文、普通化學、普通生物學等三科。
第四條 轉系總成績之計算:以原學系上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分數佔百分之十,考試科目平均分數佔百分之九十。
    總分擇優錄取,若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分相同者,依序以英文、普通生物、普通化學考試成績
    較高者錄取。
第五條 錄取名額分別依本系二年級及三年級學生差額而定,且各年級名額內學生總數不得超過各該學年原核
    定之新生總數。
第六條	轉系生於本系修業年限至少三年。
第七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轉系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備後,自公布日起實施,其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