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研究型教師升等計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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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7.13 104學年度教師評審委員會第8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校研究型教師升等計分標準第五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一、本學院教師所屬系、所按其性質歸類自然生物醫學科學類。
二、具特殊專長之教師如須變更適用類別,經院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得歸入適當類別並採其計分標準,院級教評會應將決議理由報備校教評會。
第二條	基本條件:
一、專任教師每週上課時數標準(含兼任行政職務減授時數)為:助理教授每週7小時;副教授每週7小時。
申請升等教師最近三年(出國年度不計)平均每週上課時數不得低於此標準。
二、升等教師之專門著作(包含學位論文)外審採一階段送審,一次送六位外審委員,至少四位外審成績給予及格者為通過;
每一階段各職級外審成績及格底線分數如下:副教授級78分,教授級80分。
三、升等教授及副教授之教學計分分數需達45分以上。
服務輔導計分分數教授及副教授需達20分(5年)或10分(3年)。
升等教師之論文條件及研究計分分數(最高採計15篇)需至少符合下列標準分數:教授900分,副教授750分。
四、升等教師曾於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代表著作送審前五年或參考著作送審前七年內懷孕或生產者,
得檢具證明申請延長前述年限二年。
五、教授及副教授需五年內各主持3件及2件(含)國內外政府機構研究計畫(多年期及整合型計畫每年算一件)。
第三條	各項論文及著作定義及規範:
一、「主論文」:必須以本校名義於升等前一級教師任內發表,且為五年內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之論文
(限原著及被邀寫之綜說,不包含短篇報告及病例報告)。教授至少有4篇,副教授至少有3篇,須均為I.F>5或期刊排名前10%之論文,
並以本校名義發表,且不得為 Equal contribution(同等貢獻)之論文。
二、「代表著作」:主論文中至少一篇為代表著作,且須為五年內以第一作者發表之論文。
但曾任國外知名大學或學術機構副教授以上職務,經校方認定者,或升等教授者,得以通訊作者發表之論文為代表著作。
惟以通訊作者發表代表著作升等教授者,其主論文仍須至少一篇以第一作者發表。
三、「參考論文」:升等前一級教師任內之論文,且須為七年內發表者,但期刊排名在40%以外的論文不納入計分。                
第四條	研究論文計分標準:升等前一級教師任內且為近七年發表之論文原著和被邀寫綜說論文以3倍核算,短篇報告、
一般綜說和編輯評論以2倍核算,病例報告和期刊信函以1倍核算。採按篇計分,計分標準如下:

SCI/SSCI論文期刊排名	第一或通訊作者 第二作者	第三作者  其他作者
I.F.>5	                  I.F.×5      I.F.×3	I.F.×1   I.F.×0.5
10%(含)內	           30分	      18分	 6分	  3分
10%至20%(不含)	      25分	    15分	 5分	  2.5分
20%至40%(不含)	      20分	    12分	 4分	  2分

但論文若具有同等貢獻者,其分數計算如下: 
一、若有兩位作者相同貢獻度,以其排序之加權分數80%計算,如發表於IF≧6則以100%計算。
二、有三至四位作者相同貢獻,以其排序之加權分數60%計算,如發表於IF≧10則以100%計算。
三、有五位及以上作者相同貢獻,以其排序之加權分數30%計算。

第五條	本細則經院教評會及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