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物質暨行為成癮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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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頁面: <font size=2> :::::::::102.06.06 101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09.10 高醫心研字第1021102700號函公布 :::::::::[[媒體:天然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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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6.06 101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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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8.26  109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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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2700.doc|102.09.10 高醫心研字第1021102700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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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0.08  109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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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天然藥物暨新藥開發研究中心設置辦法_1071026公告版.docx|107.10.11 107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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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公告_藥學院物質暨行為成癮研究中心設置辦法(1093rd行政會議通過)_1091105|109.11.03 高醫院藥字第1091103513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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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7.11 107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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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81102627.docx|108.08.05 高醫研發字第1081102627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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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為整合本院天然藥物研發之相關人力與資源,建立天然藥物開發之特色與模式,促進天然藥物在基礎研究及臨床藥學之應用,以提升本院研發能量與國際接軌,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之規定,設置藥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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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為善盡大學之社會責任,整合本校物質安全與成癮防治的研究及促進國際合作,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設置物質暨行為成癮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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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然藥物開發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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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第2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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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整合藥學院天然藥物研發之相關人力與資源,發揮研究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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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合藥學相關領域的醫療及研究團隊與校外及國際專家進行學術交流合作,發展物質安全與成癮防治領域研究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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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研擬天然藥物研發重點項目,加強推動相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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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升新興毒品檢測分析與流行病學應用能力,協助政府及社會研擬防治對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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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供天然藥物研發之技術訓練與教育課程,落實人才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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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展整合性實證基礎之醫療服務,加強藥物濫用防制與行為成癮治療訓練,並強化成癮與傳染病等共病問題的整合防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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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舉辦天然藥物研發之學術研討會與座談會,增進學術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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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強學生,銀髮族及運動員藥物安全觀念,整合人文、社會、醫療、教育各面向,共同打造藥物濫用防制之基礎與量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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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提供天然藥物相關研究技術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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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本中心之組織架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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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建立天然藥物研發模式,開發符合國際規範之天然藥物製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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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置主任一名,綜理中心業務,由藥學院院長就專任副教授(含)以上或職級相當之專業人士遴選,並報請校長核准後聘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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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加強產學合作,提升台灣製藥生物技術工業之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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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視實際業務需要得置顧問、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行政人員等若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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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名,綜理中心業務,由院長就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遴選,陳請校長聘任或聘兼之。參與本中心研究合作之校外產、學、研人士得聘為本校兼任研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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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本中心聘任之研究人員須符合本校研究人員約聘辦法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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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本中心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行籌措為原則,並得接受捐贈,供學術研究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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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聘用之人員待遇得比照本校教職員工待遇標準核支或科技部等相關規定辦理且應載明於聘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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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本中心績效應依據藥學院所屬研究中心評鑑辦法評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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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本中心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行籌措為原則,得接受捐贈,供學術研究之用,經費之支用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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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本辦法未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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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本中心績效評核應依據本校自我評鑑辦法實施。本中心經費不足,或經評鑑評核為績效不佳並於期限內未能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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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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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中心任務已完成者,應依設置程序停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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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本中心聘用人員於聘用期間,所完成與其職務有關之研究成果,包含公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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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發明或其他著作等相關智慧財產權歸屬應依據本校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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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本辦法未明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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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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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0年11月5日 (四) 15:30所做的修訂版本

109.08.26 109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09.10.08 109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11.03 高醫院藥字第1091103513號函公布
第1條	為善盡大學之社會責任,整合本校物質安全與成癮防治的研究及促進國際合作,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設置物質暨行為成癮研究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整合藥學相關領域的醫療及研究團隊與校外及國際專家進行學術交流合作,發展物質安全與成癮防治領域研究特色。
二、提升新興毒品檢測分析與流行病學應用能力,協助政府及社會研擬防治對策建議。
三、發展整合性實證基礎之醫療服務,加強藥物濫用防制與行為成癮治療訓練,並強化成癮與傳染病等共病問題的整合防治研究。
四、加強學生,銀髮族及運動員藥物安全觀念,整合人文、社會、醫療、教育各面向,共同打造藥物濫用防制之基礎與量能。
第3條	本中心之組織架構如下:
一、	置主任一名,綜理中心業務,由藥學院院長就專任副教授(含)以上或職級相當之專業人士遴選,並報請校長核准後聘兼任之。
二、	視實際業務需要得置顧問、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行政人員等若干名。
第4條	本中心聘任之研究人員須符合本校研究人員約聘辦法之資格。
本中心聘用之人員待遇得比照本校教職員工待遇標準核支或科技部等相關規定辦理且應載明於聘約中。
第5條	本中心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行籌措為原則,得接受捐贈,供學術研究之用,經費之支用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6條	本中心績效評核應依據本校自我評鑑辦法實施。本中心經費不足,或經評鑑評核為績效不佳並於期限內未能改善者,
或中心任務已完成者,應依設置程序停辦之。
第7條	本中心聘用人員於聘用期間,所完成與其職務有關之研究成果,包含公式、程序、
設計發明或其他著作等相關智慧財產權歸屬應依據本校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8條	本辦法未明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9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