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毒理學碩士學位學程轉所細則

出自KMU LawDB

在2019年1月30日 (三) 11:48由Nphs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差異) ←上一修訂 | 目前修訂 (差異) | 下一修訂→ (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107.11.26 107學年度毒理學碩士學位學程第2次學程會議暨第1次課程委員會訂定
107.12.14 107學年度第4次院務暨全院教師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第1條	依據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第三條訂定毒理學碩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轉所細則。
第2條	本校碩士班研究生修業滿一年以上,且學業總成績70分以上,得申請轉所。於規定期間內,經原就讀系所同意後,向教務處提出申請。
第3條	申請轉入本學程之研究生需繳交下列資料:
        一、研究所轉所申請表(經原屬院系(所)指導教授、系所主管及院長同意並核章)。
        二、研究所歷年成績單正本。
        三、自傳(含轉所原因)及未來學習計畫書。
        四、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
第4條	繳交符合第三條規定之資料者,由本學程學程委員會議審查研究生轉入本學程各項甄審事宜。
第5條	審查標準:
        一、面試50%。
        二、歷年成績30%。
        三、自傳及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20%。
第6條	研究生申請轉入本學程經學程委員會審查,審查結果經學程主任、院長、教務長同意後,由教務處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
第7條	研究生轉所以一次為限,凡經核准轉所學生,不得再行請求更改或轉回原研究所就讀,並需完成轉入研究所之畢業條件,始得畢業,
        研究生不得因轉所延長修業期限。申請轉所未經通過者,仍回原研究所就讀。轉所研究生於轉入後,應依本校相關規定申請學分抵免採計。
第8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9條	本細則經學程委員會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