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毒理學博士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在2016年1月13日 (三) 15:14由Wiki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102.10.30 102學年度第2次毒理學博士學位學程委員會通過
102.11.04 102學年度藥學院第1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103.03.10高醫院藥字第1031100662號公布
  
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毒理學博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課程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二、 本委員會之委員由學程主任擔任召集人,並推薦教師代表與學生代表四至六人為委員,陳請校
   長聘任之。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得連任。
三、 本委員會基於研議、審訂及評鑑課程需要,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友、校外專家或產業界
   人士一至二人擔任之。
四、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依學程「特色」、「師資」及「發展方向」研擬教學課程之科目學分、  必修、選修、畢
      業學分數及學生修習學分相關規定。
      (二)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三)審議教材及跨系所學程。
      (四)決議事項陳報「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五、 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
   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作為次學期開課之改進參考。
六、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
   決議。
七、 本要點經院課程委員會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