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毒理學博士學位學程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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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1.26 107學年度毒理學博士學位學程第2次學程會議訂定
107.12.14 107學年度第4次院務暨全院教師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第1條	毒理學博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2條	資格考核每學期辦理一次,依行事曆規定時間內申請,並於學期結束前舉行。
第3條	本學程組成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委員會,委員由主任推薦本校、校外助理教授或助理研究員以上教師至少五名擔任考核委員
       (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但不得擔任召集人),本校獲教育部協助大學校院產學合作培育研發菁英計畫所設立之系所、學位學程,
        必要時得聘任校外產業專家擔任之(得含業界指導教師)。召集人由主任推薦,校外委員至少一名。
        召集人及委員名單簽請院長及教務長審核後,陳請校長核定之。
        前項考核委員會如因故無法如期召開或有其他重大情事者,得由教務長直接向校長推薦委員及召集人,並重組考核委員會後,續行辦理。
第4條	本學程研究生已修畢應修學分數,始得向本學程申請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並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資格考核申請表乙份。
        二、指導教授之推薦函乙份。
        三、學業成績單乙份。
        四、研究計畫書乙份。
        本學程接獲申請案時,需先初步審核資料是否完備,資料不完備者,應要求學生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無法補正,經簽報院長同意,
        報教務處備查後,駁回其申請。
第5條	資格考核方式:
        本學程應就研究生所提之「研究計劃書」送請二至三名相關學術領域之學者專家提供考評意見。考核委員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
        始得開會。考核委員會委員與博士學位候選人間如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候選人得申請該委員迴避審查。
第6條	考核委員會應參酌下列各項資料,予以評定。
        一、考評意見表。
        二、研究生所提之研究計畫書及口頭報告(含進行中之研究成果)。
        前項考核評定結果以無記名投票決定之。如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員不贊成時,以不及格論(委員應詳載具體不贊成之理由)。
第7條	本學程之博士班研究生資格考核至遲應於下列年限內完成:
        一、99至105學年度入學生:於入學後五年內完成。
        二、106學年度起入學生:於五年級結束前通過考核。
        考核評定以一次為限,但評定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新考核,重新考核以一次為限,仍不及格者,
        依學則及本校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之規定辦理。
        因懷孕、生產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罹患重症或其他重大事由,於規定期限內無法完成資格考核者,得檢具證明專案提出申請延後考核。
第8條	本細則經學程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送教務處檢核後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