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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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1.10九十九學年度藥學院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99.11.10九十九學年度藥學院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99.12.29九十九學年度藥學院第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99.12.29九十九學年度藥學院第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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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01100086.doc|100.01.19高醫院藥字第1001100086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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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01100086.doc|100.01.19高醫院藥字第1001100086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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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30一0二學年度第1次校教評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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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3202.doc|102.10.24高醫院藥字第1021103202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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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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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條依據本校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一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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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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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以學院院長為當然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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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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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本學院三分之二委員由本學院全體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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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遴選委員:二分之一委員由院長自本學院專任教師中遴選,必要時得自校內外相關學院專任教授中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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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同票時以教授優先為原則) ,並得置後補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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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擔任,其餘委員由本學院各系所自其專任教師互選產生之。各系所原則上每十位(含以下)專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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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若干人。其餘委員由院長就本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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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師應選出一名委員,教師人數超過十名者,每增加五~十位者得增加一名委員。但教授人數不得少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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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三分之二。必要時,得由院務會議自本院合聘之校內專任教授優先推選之。各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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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分之一。委員名單由院長簽請校長核聘。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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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少應有一名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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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任務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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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名單由院長簽請校長依序圈選核定聘任。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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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教評會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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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留職留()薪或延長服務,自生效日起,由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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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達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
    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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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學院教師之聘任、升等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及「本校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辦理,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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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任務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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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初審,通過後再送院教評會辦理複審,通過後再向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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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教評會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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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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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達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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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學院教師升等依「本校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自然生物醫學科學類專任教師升等計分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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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同意為通過。院教評會為前項決議時,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召集人得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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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因特殊專長採用其他類別計分標準時,須將決議理由呈報校教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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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際需要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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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學院升等及新聘教師應符合「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第四條所定各級教師之基本資格,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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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學院教師之聘任、升等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及「本校專任教師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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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事博士後研究或相類經驗,有具體成果或績效者,經系所教評會或新系所有關遴選委員會,初審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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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分標準」辦理,先由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初審,通過後再送院教評會辦理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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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後,送本學院複審,複審成績需達本校「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並經院教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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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過後再向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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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投票贊同,始為複審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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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學院教師升等依「本校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自然生物醫學科學類專任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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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教評會辦理複審時,所屬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應提供其初審之相關資料,包括下列各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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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升等計分辦法辦理,但因特殊專長採用其他類別計分標準時,須將決議理由呈報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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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請人之升等或新聘申請表、代表作及其他著作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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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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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請人之教學、研究及服務之評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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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學院升等及新聘教師應符合「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第四條所定各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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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系所初審之投票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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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之基本資格,並從事博士後研究或相類經驗,有具體成果或績效者,經系所教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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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依本校規定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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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或新系所有關遴選委員會,初審通過後,送本學院複審,複審複審成績需達本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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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時,應行迴避。審查升等、新聘之教師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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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並經院教評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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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票決時,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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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票贊同,始為複審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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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做詳細會議記錄,並隨審查案件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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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教評會辦理複審時,所屬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應提供其初審之相關資料,包括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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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申請人對本教評會之評議不服或有異議時,得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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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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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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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請人之升等或新聘申請表、代表作及其他著作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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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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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請人之教學、研究及服務之評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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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系所初審之投票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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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依本校規定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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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職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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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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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案如事證明確,而系所教評會所做之決議與法令規定明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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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或顯有不當時,院教評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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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做詳細會議記錄,並隨審查案件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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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申請人對本教評會之評議不服或有異議時,得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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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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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本辦法經經院教評會及校教評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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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11月6日 (三) 14:47所做的修訂版本

95.02.27 高醫法字第0950200006號函公布
96.09.21高醫院藥字第0960007987號函公布
99.11.10九十九學年度藥學院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99.12.29九十九學年度藥學院第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100.01.19高醫院藥字第1001100086號函公布
102.8.30一0二學年度第1次校教評會議通過
102.10.24高醫院藥字第1021103202號函公布
一、  條依據本校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一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二、  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以學院院長為當然委
    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本學院三分之二委員由本學院全體專
    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同票時以教授優先為原則) ,並得置後補委
    員若干人。其餘委員由院長就本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
    於三分之二。必要時,得由院務會議自本院合聘之校內專任教授優先推選之。各系所
    至少應有一名委員。
    委員名單由院長簽請校長依序圈選核定聘任。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留職留(停)薪或延長服務,自生效日起,由候
    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三、  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任務相同。
四、  本教評會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五、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達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為通過。院教評會為前項決議時,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召集人得視
    實際需要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六、  本學院教師之聘任、升等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及「本校專任教師升等
    計分標準」辦理,先由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初審,通過後再送院教評會辦理複審,
    通過後再向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一)本學院教師升等依「本校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自然生物醫學科學類專任教師
    升等計分辦法辦理,但因特殊專長採用其他類別計分標準時,須將決議理由呈報校教
    評會。
    (二)本學院升等及新聘教師應符合「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第四條所定各級
    教師之基本資格,並從事博士後研究或相類經驗,有具體成果或績效者,經系所教評
    會或新系所有關遴選委員會,初審通過後,送本學院複審,複審複審成績需達本校「
    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並經院教評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
    投票贊同,始為複審通過。
七、  本教評會辦理複審時,所屬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應提供其初審之相關資料,包括下列
    各項資料:
    (一)申請人之升等或新聘申請表、代表作及其他著作目錄。
    (二)申請人之教學、研究及服務之評審資料。
    (三)系所初審之投票資料。
    (四)其他依本校規定之資料。
八、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職級
    時,應行迴避。
九、  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案如事證明確,而系所教評會所做之決議與法令規定明顯不
    合或顯有不當時,院教評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十、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做詳細會議記錄,並隨審查案件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十一、 申請人對本教評會之評議不服或有異議時,得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十二、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十三、 本辦法經經院教評會及校教評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