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教師評估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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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5.11九十八學年度第八次院務會議暨第廿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99.05.24九十八學年度第九次院務會議通過
99.06.01九十八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99.08.26高醫系藥字第0991104031號函公布

第一條    藥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為明定各級教師受評項目、標準及程序等項,依據高雄醫學大學教師評估準則(以下簡稱本校教師評估準則)第十條規定,訂定本學院教師評估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本學院各級專任教師均應接受評估,唯教授級符合本校教師評估準則第九條規定者,得免予評估。兼任教師評估辦法,得由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訂定其評量辦法,逐級核備。

第三條    本學院需接受評估的各級專任教師於每學年依人事室規定時程,填寫該學年之前五學年的「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之評估表,經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複審。複審結果送交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評估結果,作為教師續聘之依據。

第四條    本學院各級教師每五年須由各級教評會依本細則實施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評估。教師通過升等者,自其升等該學年度重新起算評估年限。

第五條    依本校教師評估準則第七條規定,本院教師評估分為綜合型、教學型、研究型等三類,評估三大指標為「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等三項,其所佔權重百分比如下:

一、綜合型:「教學40%」、「研究30%」、「服務與輔導30」。

二、教學型:「教學60%」、「研究20%」、「服務與輔導20%」

三、研究型:「教學20%」、「研究60%」、「服務與輔導20%」

第六條    本細則「教學」指標評估項目含教學出勤、教學評量、教師成長與教學特殊表現,總積分以100分為上限。積分計算方式如下:

一、教學出勤:

授課時數依本校「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核計辦法」列計。

依該辦法規定所列「減授時數」應列入教師每週授課時數合計。

積分計算公式如下:

每學期教學出勤積分 = 教師每週平均授課時數 ÷ ()平均授課時數或本校各級教師基本授課時數)× 6分。

二、教學評量:

計分項目如下表:

計分項目

評量標準

積分

5年之教學評量問卷調查,合乎有效問卷標準者---有效評量加權平均值分數

平均在4.30()以上

5/

平均在4.00()以上未達4.30

4/

平均在3.8()以上未達4.00

3/

三、教師成長:

參與教師成長系列活動達規定分數者,每學年核給3分;未達規定分數者,則依比例列計,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一位。前述教師教學成長計分規定依據本校「教師成長計分辦法」辦理。

四、教學特殊表現:

五年內(含)符合下列指標者,計分項目如下表,惟每學年傑出教師與教學優良教師積分不得重複列計。

計分項目

積分

校級教學傑出教師

20/

校級教學優良教師

15/

院級教學優良教師

10/

優良教材

3/教材

經審查通過之OSCE教案

1/教案

經審查通過之PBL教案

1/教案

其他經學院專案審查通過之教案

1/教案

第七條    本細則「研究」指標評估項目含研究表現指標與研究計畫,總積分以100分為上限。積分計算方式如下:

          一、研究表現指標:

              以最近一學年國科會生物處研究人員近五年研究表現指標(RPI值)予以評核。

          二、研究計畫:

              五年內主持教育部、國科會、衛生署、國衛院、農委會等政府機構之個人型研究計畫或整合型計畫之子計畫,每題核給5分,國際合作或整合型計畫總主持人,核給8分,其他研發產業)機構所委託或與本校建教合作,且經本校認可之研究計畫,每題核給3分,以上經正式核定之研究計畫案共同協同)主持人,減半核給。新進教師主持本校種子計畫或本校附設醫院核定之研究計畫,每題核給2分。

三、每學年教學卓越計畫之各主軸計畫召集人核給3分、副召集人核給2分、子計畫主持人核給1分、學院代表參與人員核給1分。

第八條    本細則「服務與輔導」指標評估項目含服務與輔導,總積分以100分為上限。積分計算方式如下:

一、服務

行政職務核給標準如下:

1. 校長、副校長及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院長:每學年核給20分。

2. 教學研究、行政及資源整合單位一級主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副院長及本校受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院長:每學年核給15分。

3. 一級單位副主管、系()主管及通識教育中心組長或本校受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副院長:每學年核給10分。

4. 教學研究、行政及資源整合單位組長、秘書、學科主任、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科主任、醫務秘書、秘書及部主任:每學年核給8分。

5. 學院組長、學院級中心主任、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臨床暨醫療相關單位科、室主任、部副主任、本校受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臨床科主任或醫務秘書:每學年核給6分。

6. 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臨床暨醫療相關單位室副主任、校級各委員會召集人或主任委員或總幹事或執行秘書、學院級中心組長、學程主負責教師、行政教師:每學年核給3分。

7. 校級各委員會委員:每學年每項核給1分。

8. 學院及系所各委員會委員:

計分項目

積分

主任委員、組長、科系校友會會長

2//學年

副主委、副組長、科系校友會總幹事

1//學年

委員、組員、科系校友會成員、院系參與校級中心代表

1//學年

核給分數每學年以6分為上限。

9. 主辦全國性或國際性研討會:主辦人每場次核給2分,協辦者每場次核給1分,核給分數每學年以6分為上限。

10. 其他有助校、院及系所發展之具體事項:每學年每項核給2分,核給分數每學年以6分為上限。

          二、輔導

1. 班主任導師:每學年核給6分。

2. 班級導師:每學年核給5分。

3. 職涯導師:每學年核給5分。

4. 心理輔導老師:每學年核給4分。

5. 社團輔導老師:每學年核給4分。

6. 輔導特殊表現:

計分項目

積分

校級績優導師/輔導老師

8/

院級績優導師/輔導老師

5/

第九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教師評估準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及教務會議核備,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