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教學研究空間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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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學院教學研究空間使用管理辦法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C3%C4%BE%C7%B0%7C%B1%D0%BE%C7%AC%E3%A8s%AA%C5%B6%A1%A8%CF%A5%CE%BA%DE%B2z%BF%EC%AAk.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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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                                               98.12.18九十八學年度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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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2.18九十八學年度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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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02.26高醫藥院通字98007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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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9.02.26高醫藥院通字98007號函公布.doc|99.02.26高醫藥院通字98007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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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有效利用藥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教學研究空間,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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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院教學研究空間,包括公共使用之教學研究空間以及教師研究室及其實驗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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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有效利用藥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教學研究空間,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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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學院新進教師於到院服務時,其所服務系所應提供適當之研究空間,教師於離職或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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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院教學研究空間,包括公共使用之教學研究空間以及教師研究室及其實驗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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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應歸還其使用空間,但退休教授若仍有中央部會核定之進行計畫時,得延至該學年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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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學院新進教師於到院服務時,其所服務系所應提供適當之研究空間,教師於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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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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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退休時應歸還其使用空間,但退休教授若仍有中央部會核定之進行計畫時,得延至該學年核定完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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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學院教學研究空間應由院、系所主管共同規劃並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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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學院教學研究空間應由院、系所主管共同規劃並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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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為諮詢退休教授,聽其建言,本學院得規劃一共同空間供退休教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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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為諮詢退休教授,聽其建言,本學院得規劃一共同空間供退休教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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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章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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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章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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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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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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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11月26日 (四) 15:23的目前修訂版本

98.12.18九十八學年度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99.02.26高醫藥院通字98007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有效利用藥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教學研究空間,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院教學研究空間,包括公共使用之教學研究空間以及教師研究室及其實驗場所。
第三條  本學院新進教師於到院服務時,其所服務系所應提供適當之研究空間,教師於離職
     或退休時應歸還其使用空間,但退休教授若仍有中央部會核定之進行計畫時,得延至該學年核定完成日期。
第四條  本學院教學研究空間應由院、系所主管共同規劃並進行管理。
第五條  為諮詢退休教授,聽其建言,本學院得規劃一共同空間供退休教授使用。
第六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章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