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教學研究空間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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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有效利用藥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教學研究空間,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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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有效利用藥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教學研究空間,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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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院教學研究空間,包括公共使用之教學研究空間以及教師研究室及其實驗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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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院教學研究空間,包括公共使用之教學研究空間以及教師研究室及其實驗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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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學院新進教師於到院服務時,其所服務系所應提供適當之研究空間,教師於離職或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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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學院新進教師於到院服務時,其所服務系所應提供適當之研究空間,教師於離職或退休時應歸還其使用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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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應歸還其使用空間,但退休教授若仍有中央部會核定之進行計畫時,得延至該學年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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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間,但退休教授若仍有中央部會核定之進行計畫時,得延至該學年核定完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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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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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學院教學研究空間應由院、系所主管共同規劃並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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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學院教學研究空間應由院、系所主管共同規劃並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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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為諮詢退休教授,聽其建言,本學院得規劃一共同空間供退休教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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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為諮詢退休教授,聽其建言,本學院得規劃一共同空間供退休教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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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章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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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章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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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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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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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1日 (一) 10:49所做的修訂版本

98.12.18九十八學年度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99.02.26高醫藥院通字98007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有效利用藥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教學研究空間,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院教學研究空間,包括公共使用之教學研究空間以及教師研究室及其實驗場所。
第三條 本學院新進教師於到院服務時,其所服務系所應提供適當之研究空間,教師於離職或退休時應歸還其使用空
    間,但退休教授若仍有中央部會核定之進行計畫時,得延至該學年核定完成日期。
第四條 本學院教學研究空間應由院、系所主管共同規劃並進行管理。
第五條 為諮詢退休教授,聽其建言,本學院得規劃一共同空間供退休教授使用。
第六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章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